挪用资金罪与走私罪哪个更严重?
(一)关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素。该罪名所涉及到的侵犯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运用权益,而其针对的具体内容则为这些单位内部的自有资金。
(二)关于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该罪名在实际操作中,体现为行为人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并持续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关于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本罪名的行为实施者被界定为特殊主体,也就是那些隶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职员及员工。
(四)关于主观动机的定位分析。该罪名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呈现出明显的故意特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同时又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却仍然故意实施上述行为。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挪用资金罪是有共犯的吗
具体来说,倘若某人将资金挪用于他人使用,而得到使用之人与实施挪用行为者共谋谋划、指派或者直接参与策划了这笔款项的获取,那么他们两人都应当被视为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并按此进行刑事处置。
又若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中,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提供给他人借款,且其金额远远高于一定程度(如:
大于或等于人民币十万元),并且超过了3个月仍未予以返还;
或是虽然未满足上述条件,但是其金额偏大(例如:
在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有人以此将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些人士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然而,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相当庞大(例如:
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那么被告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例如:
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地步,那就需要面对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太模糊了怎么办
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的认定问题,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解释上的模糊性,然而,严谨的法律规定清晰地阐述了这项罪行的构成要素以及判定依据。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限定为公司、企业或组织中的职员,他们以职务行驶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该项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以及挪用行为是否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若您对某个特定事例中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感到困惑,或许需要深入研究相关证据,包括资金的流动方向、实际用途、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等。此外,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过去类似事例的判决准则,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走私罪在严重性上难以直接比较,因二者侵犯的客体和犯罪构成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公司、企业资金权益,涉及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走私罪则涉及非法运输、买卖进出口物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两者各有其严重性,具体判断需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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