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合作人是指什么
职务侵占罪中“合作人”的具体含义
作为合作伙伴,其本身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因为职务侵占罪特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滥用职权,将本应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单位财产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符合特定情况下,缓刑制度可适用于某些罪犯。
这些条件包括:首先,针对已经定罪并仅需服刑期不超过三年或拘役的罪犯。
其次,被判罪犯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方可适用缓刑,这些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明显的悔过迹象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及判决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另外,如果罪犯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孕妇,或者年龄已达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应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职务侵占罪吉林省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中国吉林省,关于职务侵占罪行的量刑准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对于职务侵占责任较重的情形,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在此类事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设定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之间。而对于职务侵占责任更为严重的情况,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在此类事件中,“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设定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考量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方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若被告方能够积极退赃、真诚悔过并接受法律制裁,有望获得在法定刑期范围内的从轻处理。
“合作人”在职务侵占罪中,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外部的合作伙伴。他们不属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因职务侵占罪主要针对的是组织内部滥用职权、侵占单位财产的工作人员。合作人因其外部身份,不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特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