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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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是否属于特殊主体关于危险驾驶罪并非特殊主体犯罪这一问题,其理由如下所述: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需年满16周岁,并且在精神状态上保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对于驾驶汽车而言,申请驾照的最小年龄限制是18周岁,并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有严格要求。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危险驾驶罪主体是否属于特殊的主体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犯罪主体并非特指特定主体这一观点,其具体论据如下所示: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我们发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达到法定年龄(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方能实施此项犯罪行为

然而,在申请驾照时,最低年龄限制为18周岁,且申请人需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其次,从刑法理论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范畴,只要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通常为机动车驾驶员。对于那些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将面临拘役刑罚,并被处以罚金的附加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量刑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判决标准为拘役及同时处以罚金。

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若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格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肇事之后选择逃避不敢面对并尚未构成其他形式犯罪行为;

(二)经专业机构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每100毫升200毫克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驾驶车辆时;

(四)驾驶运载乘客的营运性机动车;

(五)出现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出速度范围驾驶,未取得驾驶证资格就盲目驾驶机动车,或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明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检查工作却故意逃避,甚至有阻挡、抵抗之行为,尚未构成其他形式犯罪者;

(七)曾经因为酒后驾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者;

(八)其他任何可能会导致加重刑罚程度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律师怎么会见

身为律界精英,面对因风险驾驶而被依法逮捕的嫌疑犯时,律师需首先向监管部门提出正式的会面请求,并附上与之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职业律师资质证章、所属律师行的公司证明及法律顾问委托书或是法律援引公函等资料。在监管部门核实了所有证件及材料真实性之后,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面时机。进行会面时,律师务必要向该嫌疑犯明确自身身份以及此次拜访的目的,以便于理解事例的全貌,包括事例发生的详细经历、酒精检测的数值等等重要细节。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告知嫌疑犯其所享受的法定权利和应该承担的责任,为他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和心理支持。值得强调的是,此次会面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传输任何个人信息违法违规的物品。总而言之,整个会面全程必须在既合法又符合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以确保嫌疑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

危险驾驶罪主体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危险驾驶罪主体并非特殊主体,需满足法定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条件。申请驾照有年龄和身体要求。犯罪主体通常为机动车驾驶员,构成该罪将受拘役和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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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货运输不算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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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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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驾驶员是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货运输不算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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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人主体有哪些,特许经营主体有何特殊
[律师回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明确了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特许人的组织形式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或相对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在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包括: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形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外,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主要由本企业职工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4)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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