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书提交给谁
取保候审申请应向何人提交
关于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宜,当务之急是将相关文书送达至办理案件审查审判的相关机构手中,具体来说,就是受理和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相应情况下有权对涉嫌刑事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其中,这些情况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虽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
最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取保候审是否有时间期限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期限限制,最长可达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案件进行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的工作必须持续进行,不得中止。
如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到期的情况,应当立即解除此项措施,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及有关单位知晓。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获准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法的;
2.涉及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者;
3.被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已怀身孕或正哺乳子女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性者;
4.执行羁押期已满,但案情仍未结清,需采取取保候审的状况。
此种措施通常由负责嫌疑犯管理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书会交给本人吗
取保候审决定书通常情况下会直接递送给被认定的罪行嫌疑犯,当然这一文书同样需要被送达到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负责实施取保候审行动的执法机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要强制性司法手段,在决定作出之后,应当依照法律规范将涉及此项事项的相关文书进行合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当决定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读,并要求其签署姓名、按下指纹,同时向其明确告知所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若犯罪嫌疑人无法亲自出席,那么决定机关则需立即通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执行,并且在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执行结果。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书都会被送到犯罪嫌疑人本人手中。然而,由于每个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流程都存在差异,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微小的变化。
取保候审申请应向办理案件审查审判的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这些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或不会危害社会安全,以及患病、怀孕等特殊情况。提交申请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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