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谅解书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没有谅解书的前提下,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即使行为人缺乏获得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谅解书,在满足了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及条件之后,他们仍然有权利申请并获批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任何涉嫌犯罪的人士进行取保候审,前提是他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
3.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致引发社会安全风险;
4.虽然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没有谅解书法院是否可以判缓刑
缓刑裁决的是依据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缓刑条件而作出的,而并非仅仅基于是否获得了被害者的谅解。
在实践中,被害人的谅解的确是法院做出缓刑裁决时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然而它并未充分决定法院是否有权力给予被告人缓刑处置。
总的来说,需理解,缓刑的实现必须满足以下严谨的前提条件:
首先,被判缓刑的主体应当为被判决拘役或初期有期徒刑为三年以下的罪犯;
其次,被判缓刑的罪犯通常应具有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良好的认罪悔过态度以及实际风险较低的特质,确保他们回归社会之后不会再次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生活的社区造成显著的不良影响;
最后,累犯不应优先适用缓刑,原因在于此类人群经常出现反社会行为,具有高大的人身威胁和深刻的人格缺点,难以通过缓刑形式教育改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谅解书是我国刑法典中的量刑考量因素之一,但绝非唯一的决定性要素,也无法替代其他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证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没有谅解书和赔偿法院怎么判
若被告未能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书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无疑将会对法庭裁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之中,谅解书往往是指受害人或其亲属对于犯罪嫌疑人所表现出的谅解意向的正式文书,这有可能被视为减轻嫌疑人罪责的一种酌情考量。至于赔偿,它更多地涉及给受害者提供经济上的弥补与补偿。假如犯罪嫌疑人无法获取到受害者的谅解书并且也没有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那么在法庭量刑阶段,这些因素都将成为法官们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会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等等。法院会根据全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即使没有谅解书,符合条件的嫌疑人仍可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若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或虽可能判有期徒刑但不致危害社会,或患病、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或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均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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