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准备材料吗
取保候审需准备哪些相关资料?
取保候审所需的具体材料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最后,便是申请人所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其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首先,对已经立案侦查并符合相应情节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情况:
(1)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者被处以独立使用的附加刑;
(2)罪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在进行取保候审处理时,必须综合判断这样做是否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3)如果应当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他们因为患上了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哺乳期,而无法自理生活的话,那么就应该为这些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4)对一些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的犯罪证据还没有完全达到逮捕的标准,而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话,也需要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5)对于那些提交了逮捕申请之后,检察院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批捕,并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犯罪嫌疑人,也是需要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象;
(6)最后,如果某项犯罪嫌疑人体现在案卷中,但由于案件侦查工作超出了法定的期限,仍然未能完成,那么为了保证后续的侦查工作不受阻碍,同样需要为该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可以转到外地吗
在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内,通常是不允许擅自更换居住地点的。这二者的区别在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须在未得到负责执行此项决定的机关批准之前,是禁止擅自离开他们所居住的城市或者乡村地区的。若确实存在极其正当且必要的原因,诸如医疗救治、家庭重大变故等,以便前往其他地方,则必须向执行机关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待经得执行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而在此之前,执行机关会对事例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以及迁移至新居住地的必要性与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倘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迁移至他处,那么取保候审的资格很可能会被撤销,进而将强制措施更改为逮捕。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需变更居住地,务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
取保候审需准备身份证明、律师授权委托书(如适用)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法律,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批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