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送检察院
被刑事拘留后,何时能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若依法认定其拘留的人员具有严重犯罪倾向需予以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批准逮捕的报告。而针对那些流窜多地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则可将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此外,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还应对被拘留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最后没有判决有案底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案底”又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意为有过刑事犯罪历史的个人档案记录,这些犯罪档案通常存放在公安部门和相关的国家机构中。
通常情况下,仅当个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刑事强制措施时,他们的档案里才会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因涉及犯罪行为而被拘留,但最后经查证并不构成刑法所规范的罪行的,那么他(她)将不受此案底记录的影响。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实施犯罪或是在犯罪完成之后立即被发现的;
(2)被受害者或目击者当面指控其犯罪的;
(3)在家中或住所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或逃跑,或试图逃离现场的;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6)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集体作案等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怎么办理
当刑事拘留期限即将到期之际,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倘若事件尚未完成深入侦查工作,仍需继续展开相关调查与核实,那么侦查机关很有可能采取更为宽松的强制措施,如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反之,若是经过仔细侦查后,发现已经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那么便可能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至于在证据方面存在缺失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法将当事人释放。在释放过程中,应开具释放证明书,并且在释放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被释放者进行详细问询,同时向其亲属发出通知。若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在此期间,必须确保已被拘留之人得到及时释放。总而言之,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及侦查进度而定。
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对需逮捕的拘留人员,应在拘留期满前三日提交逮捕申请至检察院。对于流窜、频繁及团伙作案等恶劣情节,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期间,公安机关还需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