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开具居住证明
关于取保候审措施的实施是否要求提供居留证明,我们了解到其并未明确规定,但需满足如下几项基本前提:
首先是针对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再者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若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则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审的最长执行期限为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不得中止对案情的深入调查、罪行指控以及审理程序的进行。
如发现原应追责的情形已经消失或相应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限已经结束,应当立即解除相关的法律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那些曾经受到此类约束的人以及涉及的各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受理怎么处理
在经由取保候审程序后,如若检察院并未予以受理该案,其背后或许隐藏着诸多缘由。在此之前,我们亟待清晰理解检察院不受理此案的具体缘故与所依赖的法规依据。假若检察院认定此案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基本条件,他们有责任向您出具详尽的书面决定,并对这一决定作出充分的解释。接下来,您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仔细审查事例的证据、事实等各个环节,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任何疏忽或者错误。如果您对检察院的决定持有异议,您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和纠正。同时,请密切关注取保候审的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当面临此类状况时,务必要迅速采取合法且合乎规范的应对策略,积极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不要求开具居住证明,但需满足条件: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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