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被视为拘役?
实际上,这二者并无直接关联。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进行各类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通过责令特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为其自身寻求担保人提供帮助,或向其本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逃避或阻挠针对他们的调查、起诉与审判行动;同时,为确保其随时听候传唤出庭,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如果已经先行被羁押的,那么这种羁押时间可以被视为已被折抵相应的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羁押”仅限于被关押在拘留场所内的情况,并不包含取保候审在内,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并不能被视为能够折抵刑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有两种担保方式:
其一,由被取保候审嫌疑人举荐出合适的人员担任保证人,该保证的职责在于确保被保人在需要时能遵守相关法规及司法要求,无暇缺席和耽误审判过程。
若被保人懈怠理睬,保证人未尽到报告之责,“则依法应对保证人处以相应罚款”。
其二,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在此类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需向法院提交一笔相关资金作为保证,且一旦违反了相应规定,这笔保证金将被视为违法所得加以没收,同时,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如责令违法者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是视情况决定继续候审,或者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直到审判结束,甚至对违法者进行逮捕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哪些人签字确认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通常需要获得以下人士的签名认可:首先,涉嫌犯罪的个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必须亲自签署文件,以明确表达对取保候审相关事宜的理解和接受;其次,担保人需要进行书面签字承诺,表示将切实履行相关的担保责任。若采用保证金方式,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在缴纳保证金之后,相关的收款收据也需要他们进行签字确认。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例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会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上进行签字盖章。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是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而得出的。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其不逃避或阻挠调查、起诉与审判,并随时听候传唤出庭。羁押时间可折抵相应刑期,但仅限于被关押在拘留场所内,取保候审不包含在内,因此不能视为能折抵刑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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