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拘禁罪认罪有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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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触犯此项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对于存在殴打、侮辱情节者,会在原刑罚基础上加重处罚力度。若犯本罪导致受害人身心遭受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如若不幸致人死亡,那么被告人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判决。
犯非法拘禁罪认罪有几年

一、犯非法拘禁罪认罪有几年

非法拘禁罪的认罪量刑年限

若犯下此罪行,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形,将从重处理。倘若由于此罪行导致受害者重伤,该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在非法拘禁事件发生之后,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谅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人民法院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外,我们还需关注到,精神病患者或盲聋哑人士若是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从轻处罚。同样值得我们加以警惕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群体,他们同样是法定的从轻考虑因素之一,尤其是那些曾经遭受过严重家庭暴力等外部因素影响的未成年人,更是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从宽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犯非法拘禁罪多少立案

在司法进程当中,拘禁的时间长度、相关情节以及带来的负面影响(即所谓的危害结果)都被视为确定犯罪性质及判刑幅度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至于非法拘禁罪这一概念的定义及其涉嫌程度的标准,我们可以参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来做准确的定位。

该文件明确指出,国家公职人员若存在利用职务权势进行非法拘禁的行为,以下六种情况均属于需立案的范畴:

其一,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24小时;

其二,多次发生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或者单次非法拘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

其三,在拘禁期间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人身伤害行为;

其四,非法拘禁行为导致受害者残疾、死亡或出现精神失常状况;

其五,为追偿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满足上述情况之一;

其六,司法工作人员未调查清楚事情真相便对无辜人士进行非法拘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以任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

如果行为人有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将会受到相应的加重处罚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实施的此类罪行,会得到更严重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犯非法拘禁罪能找律师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及权利的嫌疑人均有资格寻求资深且具有责任心的律师的协助。在各类复杂的刑事事件中,律师起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最初的阶段,律师能够通过立即会见嫌疑人,充分把握事件的细节以及事件背后所涉及的种种因素,进而根据专业法律和道德准则为嫌疑人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和精神上的支持。次之,律师拥有向办理本案相关部门深入了解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事件整体状况的权力,并根据事实基础向办案单位给出法律层面的专业建议。此外,在调查和审讯的过程中,律师亦可代表嫌疑人请求解除对其的强制限制等措施。在事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时,律师具备查阅事件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搜集证据、精心策划辩护策略、为保护嫌疑者的合法权益而奋力斗争,力争获得减轻或免去惩罚的处理结果等多项权利。总的来说,聘请优质的律师不仅有助于保障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和权益,更有助于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犯此罪行,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恶劣情形从重处理。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赔偿并获谅解可从轻处罚。精神病患者等特定人群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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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意志自由与行动自由的统
一,而不是单纯的意志自由。比如父亲不满足儿子节假日去旅游景点游玩的要求,不给予游玩费用,并无侵犯人身自由之处。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又是他人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条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的方式方法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所谓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无法离开一定的处所,即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并持续一定的时间。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他人非法拘禁,情节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罪,根据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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