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经过哪些程序
取保候审的后续程序有哪些
检察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之后,其对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将不受任何影响,仍然会持续推进。当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之后,如果检察院查明证据尚且不足,就会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对于那些经调查确认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者,检察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对于那些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检察院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是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非羁押性的处理方式。对于那些应当予以逮捕的犯罪分子,若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哺乳期内的妇女,或者其罪行相对较轻者,均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后有谅解书能判实刑吗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具体的判断应该基于实际情况展开。
所谓“取保候审”,便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机关对于那些受到刑事指控却尚未被执行拘禁者,为了防止他们躲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交出保证书,从而确保在要求的时间能随时到案参与审理。
然而,取保候审与是否最后被判处缓刑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刑法中所指定的缓刑适用的特定情形,便可依法判处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积极赔偿受害者、赢得受害者的原谅虽然并非判处缓刑所必需的要素,但是它们无疑能够增大判缓刑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不同意还可以再申请吗
在未获得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申请许可之时,申请人仍然享有继续提出申请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进行下一轮申请之前,必须对上一次申请遭到拒绝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更为充足的理由与证据以支持新的申请请求。例如,若前次申请因犯罪情节恶劣、可能干扰诉讼程序等因素而遭驳回,那么在重新提交申请时,应当重点阐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显著改变,例如病情恶化、已经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等等,从而使其不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会对诉讼程序造成任何阻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申请人有权多次提出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次数没有限制,而且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来决定。
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后,案件侦查和起诉工作仍持续推进。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若证据不足,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调查确认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者,检察院将不起诉。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检察院将提起公诉。取保候审是暂时性非羁押性处理方式,适用于应逮捕但患重病、孕期、哺乳期或罪行较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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