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经过取保候审之后最终被判决缓刑的案件,应当将其视为对此适用了缓刑。
然而,关于通过取保候审渠道获得缓刑的可能性究竟有多高,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逐一做出分析和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被判缓刑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从司法实践层面观察,只有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者方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进而增加了争取缓刑的概率,然而这种因果关系并非绝对成立,具体的成功率难以精确量化。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缓刑则是指对于触犯刑法,且经法定程序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理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期宣告定罪,暂时不予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此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之后去派出所报到,需要带哪些
原则上,被参与送达派出所之人只须抵达该处即可,无需携带任何相关资料。
然而,对于撤回羁押保释的人员而言,为了能够向执法机关证明自身并无违法行为及犯罪倾向,每月应前往报到以便系统地说明个人行为状况。
被授予撤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逃离所居住的城市、县份;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情况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最后,讯问之时必须即刻出面配合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取保候审,这是一项针对涉嫌犯罪者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而缓刑,则是我国刑法对于特定犯罪主体适用的宽大处遇制度之一,也是一种刑罚执行模式。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时,为其提供的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性措施。而缓刑,则是对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段时间内,附带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若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那么原判刑罚将被视为已执行完毕。然而,最终是否需要实际服刑,还需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触犯新的罪行,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他们必须重新回到监狱中接受惩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与缓刑之间并不存在完全等同于无需服刑的关系。
取保候审后判缓刑,视为适用缓刑。缓刑可能性需视情况而定。取保候审与缓刑无直接关联,轻罪者易获取保机会,增缓刑概率,但非绝对。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缓刑是考察期内的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