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已进行深入调查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分析之后,若发现其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所设定的立案标准并且属于自身的管辖范围之内,需立刻将其转变为刑事案件处理,依照公安部门制定的刑事案件处理流程进行操作,填写《呈请立案报告书》,上报至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立案。在立案之后,应展开全面而客观的侦查工作,收集和调取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假如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相关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者以及承包商或者与其乘坐同一辆汽车的乘客蓄意指示犯罪嫌疑人行使逃离现场的行为,从而导致受害人身处于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状况并最终因此丧生的,这些人将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审判。
此外,对于那些故意指示他人逃离现场,造成高危交通事故的人,不仅需要吊销其机动车驾驶执照和终身禁止再次获取驾驶证书,还应按照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惩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己并不参与交通肇事行为的人,不应给予过于严厉或者不当的惩罚措施,如吊销其机动车驾驶执照或终身禁驾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交通肇事罪开庭前会怎么判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审判结果,在正式开庭之前确实难以预测或确认。法院在做出最终裁决时所参考的因素众多,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被告方行为人的责任品质、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减刑法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方式弥补对被害者产生的损害等等。
在正式开庭之前,检察机关根据所收集到的事例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然而,这仅仅是一种初步的判断,并不代表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方能够积极地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者的谅解书,那么在量刑阶段被告方就可能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反之,如若存在诸如逃离现场等增加刑责的情节,被告方则可能承受更为严厉的惩罚。总而言之,法院将综合考量整个事例的相关证据以及各类相关情节,在经过严谨的法庭审理之后,由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做出最后判决。
分析交通肇事案件,符合立案标准且属管辖范围,即转为刑事案件。按公安流程操作,上报《呈请立案报告书》获批后立案。立案后,全面客观侦查,收集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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