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取保候审要到当地报到吗
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并无明文规定必须在特定时间内进行定期报告,只需确保随时响应即可。“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特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法律机构为了避免已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调查、起诉及审判,赋予其提出担保人或是预交保证金的权利,同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时听候传唤,不对其实施拘留或暂时解除其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此项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是由哪个部门决定的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力机关可以涵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这几个方面。
在这些机构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执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第二种情况是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起社会的潜在风险;
最后一种情况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同样地,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的潜在风险。
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权仍然属于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异地取保候审公安如何传讯
在服刑期间,即在外省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相关公安部门传唤被告进行询问时一般的做法包括采用电话沟通、书面通知等形式。通常情况下,他们会预先告知被告具体的传唤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要求。当被告接收到传唤通知之后,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准时抵达指定地点以接受相关的讯问。若被告未能按照规定接受传唤,这将有可能被视为对取保候审规定的违反行为,从而导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发生变化,例如保证金被没收或者转为刑事拘留等。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整个传唤过程中,被告必须诚实地回答公安部门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担保或预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随时响应传唤,避免逃避调查、起诉及审判。具体措施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无固定报告时间,需依据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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