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会面请求是可以得到批准的。当辩护律师需要与在押人员会面时,他们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场证明以及来自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或是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看守所将会根据这些文件,迅速作出相应的安排。
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阶段中,辩护律师的会面请求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提交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作为补充材料。
而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若想与在押被告会面,除了需要提供同样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作为辅助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嫌疑人多长时间
1、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律师进行会见犯人时会受到时间限制;
事实上,律师与犯人会面的时间极为有限,每一次的接触不得超出长达一个小时的合法范围之内。
此外,每月可以进行的会见次数上限为1至2次。
2、当辩护律师手握律师执业证书、律所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被委托人之委托书或得到法律援助部门的公函请求,希望能够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协商时,看守所机构有义务立即做出相应安排,且最晚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与犯人见面时间有限制,每次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三、律师会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由谁决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需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通常来讲,当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证明以及代理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规定文件时,便有权申请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会面。在这种情况下,拘留所应严格遵守时间限制,迅速作出回应,最晚不得超过48个工作小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会面,且在此种情况下,未经批准即视为合法。然而,针对具体涉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恐怖活动罪行的事例,在事例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若欲会见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对于这两类特殊事例,侦查机关需要事先向拘留所发出通知以示告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无需经过额外批准,而特定严重事例则必须通过侦查机关的允许方能进行。
律师会面请求一般可获批准。辩护律师欲与在押人员会面,需携带有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将根据这些文件迅速安排会面。此流程确保律师与在押人员合法会面,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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