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期限一旦结束,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不会自动终止。
首先,当取保候审的时限接近届满时,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司法机关或执法机构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是改变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必须在期限截止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部门进行通知。
其次,需重点关注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二、能取保候审吗
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
具体来说,能够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办理这一手续:
2.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其身患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包括正在妊娠期以及哺乳期内的妇女等在内,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
3.在羁押期限结束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为此而需要申请取保候审的嫌犯。
就取保候审所采用的保证金制度而言,需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倘若选择由保证人提供担保,则无需缴纳保证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拘留期限这一问题,答案为否。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常用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与拘留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因遇到突发情形而针对现行违法活动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与拘留在法律性质、限制程度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二者的时间无法进行互相抵扣。
取保候审期满后,刑事诉讼不自动终止。期满前,司法机关须决定解除或变更措施,并书面通知执行部门。根据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此点尤为重要。因此,期满后的法律程序需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