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手续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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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程序主要包含如下几个环节:首先,制作拘留决定书,这是由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于符合拘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工整地予以制作;其次,送达拘留通知书,这是要求公安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拘留决定书送达到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属单位;再次,执行拘留,这是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并且需要在24小时之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然后,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要求公安部门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拘留的相关情况;最后,拘留审查,这是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拘留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查。
刑事拘留手续有几种

一、刑事拘留手续有几种

刑事拘留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拘留决定书的制定,这需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的标准对具备拘留资格的罪犯嫌疑人予以确认并制发;

其次是将拘留决定书迅速送达到被拘留家属或用人单位手中,以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紧接着是拘留的执行,这一环节由公安机关负责,并且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对被拘留人的审讯工作;

然后是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拘留情况,这一步骤要求在拘留发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

最后是拘留审查,这是由人民检察院对拘留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至八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刑事拘留的程序和要求。

二、刑事拘留手机要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受到公安部门下达的刑事拘留令之时,他们的手机会被严格依法予以扣押。

拘留所对于实施"拘留"这一行为时,将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全面且细致的检查。

对于那些不属于日常生活必须品以及现金等贵重财物,拘留所将会进行严谨的记录与妥善保管。

至于涉及违法违规的物品以及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物体,我们会将其移交给做出拘留决定的行政机构进行相应合法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属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展开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以实现强制性的一种方式。

请务必铭记,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并非刑事处罚的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手机会被采集吗

在刑事拘留阶段,手机往往需要接受严肃的采集流程。

这一流程是侦查机关为了依法获取确切的证据以及调查案件而采取的必要手段之一。

手机内容中的通信记录、短消息、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诸如此类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案件重要的线索或证据。

然而,这些信息的收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以充分保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此类信息的收集时,侦查机关必须具备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完备的审批手续,并且所开采集到的所有信息只能够用于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具体案件活动,杜绝将其用于任何非法的目的或用途上。

假如您的手机不幸涉及到了采集过程,您拥有了解授采集原因及相应程序合法性的权力。

刑事拘留程序包括:公安机关确认罪犯嫌疑人并制发拘留决定书,迅速送达家属或单位;公安机关执行拘留,24小时内完成审讯;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拘留情况;最后由人民检察院对拘留合法性进行监督和评估。整个流程确保拘留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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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哪些人能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律师回复]
一、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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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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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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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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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判决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的,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况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只能延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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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人民可中止执行,等到恢复执行能力后再行执行。如果有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才予以拘留。司法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内。
实践中,并不担心被执行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而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也就是说,判决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的,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况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只能延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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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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