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申请才能取保吗
诚然,不论何种情况下的候审申请均需候审申请人的亲自提请。一般来说,这一环节的责任主体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为罪犯们提供诉讼援助的诉讼律师团队。
然而,最终的审批权力则属于我们熟悉的三大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应具备什么条件
我们今天要谈论的主题是“取保候审”制度,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它主要针对那些被刑事诉讼追诉但尚未受到刑事羁押的人,目的在于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召唤,以便配合司法程序。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我国对此有明确规定。
以下四个条件只要满足任意一个,即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并且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经过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涉嫌犯罪人员。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实施取保候审方面,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单位。
他们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者未能按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或者不符合其他一些具体的取保候审条件时,就可能不予批准。
这种做法既是为了确保法律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什么部门签字确认
取保候审的裁定,通常需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书面签署与确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取保候审的批准权归属于公安机关。而在审查起诉环节内,则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此职权。至于到审判肇始之时,该项权力则转交至人民法院操控。当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有关部门将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社会上潜在的危害性、事例的严重程度、情节曲折、可能承担相应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乃至其他相关因素。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机构,一般为公安机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事先许可,不得擅自离开驻地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区;若住址、职业岗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
候审申请确需申请人亲自提出。责任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及诉讼律师团队。这些主体在各自的角色中,负责启动候审程序,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