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间及频率设定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其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度地安排与犯人的面谈时间和次数。唯一例外的情况在于,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欲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时,需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律师享有随时前往看守所探望嫌疑人的权利,因此,法律并未对会见的次数作出具体规定。只要出于工作需要,或者律师认为有必要与嫌疑人进行面谈,便可提出会见请求。
然而,一位律师通常会同时处理多个案件,无法将全部精力集中于某一名嫌疑人身上,因此,他们通常会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以决定何时与嫌疑人见面,传递何种信息给家属,或者了解哪些相关案情。通常而言,一位律师与嫌疑人的会面次数应控制在三至四次之间,以便在委托人刚刚委托之时,能够进入看守所向嫌疑人传达消息,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安抚嫌疑人情绪,同时提醒其在接受讯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随后,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能性,并据此展开相应的活动。
最后,在法庭审判之前,律师还会再次与嫌疑人会面,告知其庭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应对庭审等方面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要什么手续
在律师要求会见被拘留的疑犯期间,他们应能够提供如下所需文件的副本:
首先,是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特别授权会见疑犯的证明;
其次,是律师本人独有的律师资格证书;
最后,应提供引致疑犯聘请这位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在会见拘留中的疑犯过程中,律师也应该妥善处理,征求他们对于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的看法和建议。
假如被拘留者决定接受律师服务并愿意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那么律师需要确保他们在协议上亲手签字确认。
在法律程序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侦查阶段,律师与疑犯进行面谈必须要准备的附件包括:
1.律师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上诉的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专门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疑犯的函》;
4.还要有律师事务所在特殊情况下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疑犯、被告的专用介绍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拥有为被告提供法律支持,代理申诉、控诉、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等权力,同时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该疑犯涉及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相关的案件信息,并对此提出适当的意见建议。
从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审查起诉之日开始,辩护律师具有查阅、摘录、复制所有本案卷宗的权利,同样地,在得到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批准后的其他辩护人也享有此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三次吗
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会面次数并未受到任何形式上的明确规定或者限制,其具体的会面次数往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质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若处在刑事领域,为了更为全面、深入地掌握事例详情并给予当事人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很可能会根据事例进展状况和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实施多次会面策略。例如,面对错综复杂的事例、繁琐的证据线索,亦或是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有所改变等特殊情况时,会面次数亦会随之适度增加。至于在民事诉讼或其他类型的事例中,会面次数仍然将依据事例的复杂程度、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及律师获取和传达信息过程中的必要程度来进行调整。总而言之,律师在促进客户诉求解决过程中所安排的会面次数应始终遵循合法、高效地完成事例处理工作这一指导原则,而并非机械、刻板地设定为三次。
现行法律未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及频率,由律师依案情安排。特殊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侦查阶段需获侦查机关许可。律师有权随时探视,只要工作需要或认为必要,均可提出会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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