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会自动结案吗
在法律程序当中,取保候审并不能够自发地解除。而是需要由相关人士向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的机构提出申请方可予以解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得以解除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情况:
首先,当强制性措施发生改变时,例如从取保候审状态转变为批准逮捕或者刑事拘留,原有的取保候审便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除。
其次,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到新的阶段,比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那么原来的取保候审也会自动解除,然后由检察机关重新启动相应的程序。
再次,当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后,原先的强制性措施也会随之解除。
最后,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达到了12个月,那么期限届满之后,取保候审也会自动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批捕吗
在获得准予取保候审的许可后,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主要是根据其涉及的案情是否满足逮捕标准来判断,如果犯嫌人身处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话,那么他仍有可能遭到逮捕:(一)涉嫌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际威胁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存在破坏、编缉证据,干扰证人正常作证或者妨碍侦查人员讯问的行为;
(四)存在报复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等严重侵扰司法秩序的倾向;
(五)具有企图自杀或逃亡的意图。
反之,若以上情况皆未出现,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就无需再做出逮捕的结论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取保候审最长时间多久结束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宜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构应依据事例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主体实施行为的监督,同时也需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调整现有的强制羁押措施。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结束之际,事例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已顺利完成,相关部门将立即做出相应的处置决策。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所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制度,例如,未经司法执法机构的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县城;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则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否则,他们有可能面临着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取保候审非自发解除,需向相关机构申请。其解除原因通常有四:强制措施变更、案件阶段转移、判决生效或取保候审期满12个月。每种情况均需相应程序处理,以实现取保候审的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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