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行贿罪收益
本罪名即为“行贿罪”,意在指明那些为了谋求不法或不正当的利益而向特定的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提供财物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性: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感知心理,通常是出于蓄意且明确的,其行为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利用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自身谋求私人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诸如金钱、贵重物品、满足个人欲望等形式的贿赂收买行为,以此来腐蚀和拉拢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那么这就构成了行贿罪。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那么也将被视为行贿行为。
然而,如果行为人因为受到威胁或勒索而被迫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但并未因此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则不能被认定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深度解析:
关于行政案件中的立功表现,其主要体现便是可以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尚未明确阐述究竟怎样的行为方能称之为立功表现,更未阐明具体何种立功表现情况能够使行政处罚得到减免或减轻。
为了应对这两大难题,法律创新性地将判断和掌控权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
在司法领域,我们应当参考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所述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当事人能够成功检举揭露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相关证据得到证实,抑或是为破获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那么就可视为有立功表现,这样的人可以得到原谅、宽大处理甚至是豁免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如何认定行贿受贿罪
在判断是否构成行贿犯罪时,关键在于其所付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务是否为争取得不公正的利益。而所谓的“不当利益”,应理解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或借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其提供支持或者方便。至于如何识别受贿罪,则需关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自身职权,亦涵盖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管理、监督或管辖关系的职权。总言之,在界定行贿和受贿罪行时,需要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财物价值以及谋取利益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
行贿罪指为谋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公职、集体经济或公务人员行贿。特点包括:蓄意谋求私利,实施贿赂行为。若违反规定行贿,数额较大或提供回扣、手续费,均视为行贿。但受威胁勒索而被迫行贿,未获不正当利益,则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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