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关于申请批准逮捕的相关材料之后,若判定其符合逮捕之法定条件,将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裁决。刑事拘留作为侦查阶段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批准逮捕则是检察院对于是否应继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一项重要审查决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检察院如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将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反之,若认为不应进行逮捕,则会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关于人民检察院关于拘留的决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或逃避司法追究,以及存在毁灭罪证或串供风险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做出拘留决定;
其二,若是在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之后,发现不应给予拘留的情况,应及时予以释放。
其次,对于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拘留决定,应向同级公安机关传送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背景介绍,同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以方便公安部门进行执行工作。
如有需要,人民检察院亦可协助公安机关完成此次拘留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若拘留完毕后,应立即将涉案人员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并确保关押时间控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最后,若在拘留期间发现不适合继续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即时返还其人身自由;
而针对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者,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那些已经拘留但需要继续进行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若决定不予以逮捕,则应该及时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三、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规定多久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经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而受理的事例,若其中涉及到被拘押之人,且合规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者,则应当于法定期间内做出相应决定,此期间应自初次羁押之时起计算,通常不得超过14天;针对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的情况,决定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7天。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且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稳妥并顺利展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检察院决定是否继续延长羁押期限时,将会全面且细致地考量事例本身的深度及复杂性,以及其所涉及到的证据搜集状况等客观要素。若拘留期限届满仍未能得到批准实施逮捕的话,那么负责执行拘留工作的公安机关就应立即解除对被拘留之人的剥夺自由权,同时出具相应的释放文书作为凭证。
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将依法批准逮捕。刑事拘留是侦查阶段的强制手段,而批准逮捕则是检察院对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审查。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策,确保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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