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帮信罪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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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称,它主要指代的是,当个人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时,仍然为他们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在内的各类技术性支持;同时也涵盖了向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的行为。例如,以向诈骗团伙提供微信收款码来实现赃款的非法转移,这便有可能触犯帮信罪的相关规定。
什么行为属于帮信罪

一、什么行为属于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法律定义为:个人在明知另一方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旧向该被害人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一系列技术支持,或者主动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辅助服务的行为。举例来说,若有人为诈骗团伙提供微信收款码以协助其转移赃款,那么此人便有可能涉嫌触犯"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一、以下几种行为均被视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以虚增利润,并将这些虚假利润用于分配;

2、通过虚构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把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

3、运用所谓的关联交易手段,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转出;

以及4、采取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且足以让其从公司无偿获取资金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是公司注册完成之后,某位股东在不动声色地退出其所投入的资金,但依旧保持着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额的一种违背诚信原则及违背法律法规欺诈违法行为

其中,涉及到的范畴包括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抽逃股东出资的行为。

前者无疑为非法活动,该行为侵害的不只是公司自身的利益,更有可能破坏公司与外部相关人士的合作关系,比如公司的债权人

因此,法律对此行为明令禁止,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会触犯刑法。

三、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罪,则是对待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而言的。

这类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们没有按照既定要求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货币以及实物资产,或者没有转移应有的财产权利于公司名下。

这类人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正式运营以后抽走自己的投资款,并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此类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什么行为属于涉黄

涉及到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多样性较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对淫秽货物的制作和复制,对其制品的出版、贩卖和传播,比如那些充满性挑逗意味的书籍、电影、录像带或者图片等等公众场合的不受欢迎的淫秽示众表演,其实施者无论是否意图营利都应视为同谋;那些具有诱惑、强迫性质的,引导并留在场所内,亦或是为他人介绍此类服务的行为自然也都被纳入卖淫嫖娼的范围之内;同时,通过互联网络、移动终端设备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传播各种淫秽电子信息和利用网络进行的淫秽直播等事件,也都属于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非法行为这一范畴之中。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这些有关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各种法律条款和规章制度,因此针对他们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制裁措施。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如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推广等。例如,为诈骗团伙提供收款码转移赃款,可能触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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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二)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资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等。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文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但是其要求对文某等人的犯罪意思起到了强化作用,属于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刑法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通过正犯促进了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强化了文某等三人的犯罪意思,对三人实施抢劫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行为和三人的抢劫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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