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虽然相较于正式的逮捕而言并非如此严格,但仍然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虽未被羁押而受到某种程度的保留,然而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且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对个人自由权益的过度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手段,而其实质上乃是一项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采取取保候审行动: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型刑法;
(二)可能会因有期徒刑以上重罪判决,而采取取保候审将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危害性的;
(三)身患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日常生活,同时正值怀孕期或哺乳期女性,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亦不易引起社会危害性的;
(四)在羁押期间,案件审判尚未完毕,为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脱离司法控制,同时为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必须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
取保候审事宜应由负责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虽非严格羁押,仍为强制性司法手段。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受限,需严格遵循规定,受司法机关监控。此制度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减轻对个人自由的过度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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