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取保候审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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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涉及到非法采矿罪的案件中,通常情况下被提请进行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相关人员的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其次是由于其所涉嫌的罪行程度较低,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相对轻微;再次是该名涉案人员没有明显的逃逸倾向;最后是已经为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了充足的保证金。在此基础上,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将会根据以上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量,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非法采矿罪取保候审条件包括什么

一、非法采矿罪取保候审条件包括什么

在处理涉及非法采矿罪的案件时,取保候审的通用条件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即嫌疑人的行为不会再度对社会造成危害;经过评估,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同时,要确保嫌疑人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并能得到有效管控;

最后,需要有担保人或提供充足的保证金以确保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法院或公安机关将根据以上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权衡,最终做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非法采矿罪一般判多久

非法采矿罪具体含义是从未获得相关许可擅自进行开采、进入国家规划的采矿区域等非法手段获取矿产资源,从而导致矿产资源遭受损害的行为。

那么,我们能了解到什麽关于这类罪行的法律规定呢?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非法采矿情节较为严重者,依照法律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拘役,并同时支付罚金

若情况更为严重,则须承受三年及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罚款。《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矿罪被罚7万元怎么判

关于因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被罚7万元的案件,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划分为三个层次: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涉及到单位犯罪,则对单位科以罚款,并且对于该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以及其他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也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处理非法采矿罪案件时,取保候审需满足:嫌疑人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刑罚相对较轻;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并得到有效管控;有担保人或充足保证金。法院或公安机关将全面权衡后决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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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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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本罪(非法采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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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采矿罪法律规定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采矿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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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采矿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定义是什么?包括哪些行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被抓到了,会会受到什么刑罚?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三条、
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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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
非法采矿罪认定: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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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堂哥发现一个矿区,就私下进行非法采矿了,从中得到几万块钱,现在却被人发现了,事情暴露出来,已经要再审阶段了,对于非法采矿再审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采矿、行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非法采矿罪成立,但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行贿罪不成立。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成立,但是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1.陈某涉嫌的非法采矿不同于刑法所指的“非法采矿”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刑法所打击的非法采矿行为主要是指狭义的“私挖滥采行为”。
而陈某的采煤行为是在“造地”的过程中偶然实施的,并非专门的非法采矿行为,所以在审理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时要考虑这一特殊情况,不应当将被告人在造地过程中的采煤行为完全等同于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
2.郝庄镇某某村的造地具有合法手续
2011年3、4月份某某村村长张某与村支书李某,村委委员赵某,候贵明,村治保主任安某共同研究决定平整土地,建大棚种蔬菜。2011年10月中旬,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同意某某村造地工程,涉及60亩土地,东至村里的“碾眼沟”的山脚下,南至“碾眼沟”,西至土廊下面,北至山边的凹处(见张某供述)。
“治沟造地”是全国土地整治的一种模式创新,有利于保持和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示范工程、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国土资源部对“治沟造地”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陈某系承揽了郝庄镇某某村的造地工程,被告人主要工作的“造地”,在造地过程中发现了煤。所以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非法采矿。
3.被告人在造地过程中发现了煤,采煤是经过当地政府同意的,且主要是为了村民自用。
某某村在造地前召开过“两委会“,参加的有村书记,村委会,治保主任,村民代表以及村长张某,会上提出政府补贴的“造地”款都用于给村民补贴。在平整土地的期间发现有“硝硝煤”,拿出一部分给村民使用,如果用不完的话,就把剩下的另外一部分卖出去,用来补贴造地的基建费用。
某某村村长与书记商定:上级补贴的60亩地的钱全部补贴村民,陈某的工程队“造地”时所花费的所有费用,都从平整60亩土地中挖出来的“硝硝煤”卖掉后补贴基建费用(见张某供述)。
2011年10月16、17日左右,陈某告诉我说,挖地碰上“硝硝煤”了,问张某怎么办。张某征求了镇长畅某,分管镇长董树和分管书记尹某某,另外还有国土局的张某,李某和牛某。镇长告诉张某说给老百姓烧了就行,烧不了的就交给村委会集体处理,卖了的钱分给老百姓们就行。
另外,太原市郝庄镇政府管辖的“打击私挖乱采工作队”(简称“打私队”)也是认可某某村村委等人的卖煤行为的,卖煤的车出村必须持有一张盖有村委会章的纸。
5.被告人陈某等在造地的过程中采出的煤主要是为了村民自用
被告人陈某等在造地过程中挖的煤质量很差,俗称“硝硝煤”,又称腐植酸煤,热量低(见辩方证据二)。被告人陈某等采出煤炭1046
6.4吨,只销售出2680吨,其余的用于村民自用,东祁家村现有4792吨煤存放在村里(见辩方证据一)。
(陈某)给我们村里拉了二车,淖马拉了一车,界河村拉了一车,稻场沟拉了一车,算下来一共是五车的“硝硝煤”,这些地方都住得有我们村里的人(见张某供述)。
综上,某某村村委是造地挖煤的主要责任人,某某村村委对造地过程中发现的煤的处置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的,某某村村委会应当对非法采矿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承揽某某村造地工程的被告人陈某是执行某某村村委会的决议。所以非法采矿行为的主要责任不应当由被告人陈某承担。且挖的煤主要是为了村民自用,经过庭审调查,大量的煤还存放在村里的空地上。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不成立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显然,陈某不符合该构成要件。
1.陈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陈某在“造地工程”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收益,所以没有任何必要行贿。
首先,通过庭审,大量的证据证明:造地是某某村村委会的决议,造地的地点是在某某村60亩土地上,没有当地政府的批文,以及当地村委会的同意,陈某等不可能在某某村实施造地工程。
其次,陈某等承揽的“造地工程”没有收益,有很大的商业风险。
某某村村长与书记商定:上级补贴的60亩地的钱全部补贴村民,陈某的工程队“造地”时所花费的所有费用,都从平整60亩土地中挖出来的“硝硝煤”卖掉后补贴基建费用(见张某供述)。
我们开“两委会”的时候提出,上级给我们补贴的60亩地的钱全部用于村民,一分钱都不会给工程队。(见张某 2011年12月8日讯问笔录)。
第三,陈某与其他人为了造地投资,自己投资20万元。
所以,陈某在“造地工程”中没有任何收益,反而需要自己垫付基建费用;如果挖出了煤卖掉可以补贴基建费用,相反如果没有挖出煤,陈某是要承担亏损责任的,因此,从主观上讲,陈某没有行贿的必要。
2.陈某没有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陈某的造地,采煤都是经过当地村镇政府同意的,并非实践中常规的非法私挖滥采。
陈某等承包了造地工程,按照与某某村委会的约定:盈亏都是他们自己的,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张某的证言中证明:陈某造地没有任何收益。
一亩地(政府)给我们补贴6600元,60亩土地一共396000元钱,不过这笔钱还没有给我们拨下来,要等工程验收合格以后才给往下拨款。(见张某2011年12月8日讯问笔录)。
以上可以看出,陈某的无偿造地能够使某某村获得政府396000的补偿;陈某在造地过程中无偿给予当地村民煤,陈某采煤是盈亏自负;所以陈某不存在为取得不当利益而去行贿。
3.陈某没有行贿行为
首先,张某以及李某的证言都能够证明:在造地过程中张某给了李拴毛2万元,并且有借条;与陈某没有任何关系。控方认为该借款属于陈某行贿行为完全没有证据证明。
本次借款与陈某没有关系;
法律形式上有借条,就属于民间借贷;如果对方不还,在法律上是可以要求的;
张某、李某说是好处费属于内心推测,没有法律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张某称给过李某3万元钱,只是张某一人所述,属于孤证,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是不能采信的。

三、2011年11月份在某某村村委会窑洞给李某5万元属于造地占用李某父母亲的林地的补偿款。
陈某等承揽的造地工程占用的李某父母亲的林地,因此他们给予其父母补偿是应该的,鉴于李某父亲已经过世,母亲年纪大,将占用林地的补偿款给予李某并无不当。
综上,公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会有大量的经济往来,不能将单纯的商业往来就认定为行贿,陈某在造地过程中采出的煤还大量给与本地村民,显然不能将这些给村民的福利都归结为违法行为。陈某给李某母亲的林地补偿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因此,陈某不构成行贿罪。
三、 量刑建议
1.被告人对非法采矿罪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告人初犯,其造地以及采煤是当地政府认可的,采出的煤只有少部分销售,大部分给了当地村民,所以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本案件的发生并非恶意的非法采矿;而是在某某村委会有了明确的规划以及获得审批后的造地行为,是国家鼓励的;鉴于山西的煤炭资源丰富,难免在造地过程中发现可以利用的煤,在当地各级政府以及打私队等的认可下,被告人采的煤
首先给了当地的村民,至今某某村还有大量存煤。因此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下的采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与私挖滥采的非法采矿罪予以区别处罚。被告人陈某不构成行贿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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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因为私自采矿被抓了,现在在警察局里接受调查,想要问一下非法采矿罪新规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煤矿采煤审批只有地下审批权限还是包括地上耕地,如果采煤导致耕地裂缝,塌陷流失算合法开采还是违法开采, 土地赔偿应该开采后多久,如果时间八年未赔偿,耕地表面裂缝被种树掩埋,申请法院评估应该如何申请。 采煤在坟墓地上采煤前通知坟墓迁移还是采煤后塌陷三年过后地面稳定下来裂缝宽度长度在协商赔偿坟墓于耕地损坏。 房子法律规定属于先安置后开采,坟墓算不算地上附值物先安置后开采呢?
[律师回复]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从目前讼争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出的情况可见,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也有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的。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其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则各执一词,意见不一。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破坏性采矿罪处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坏性采矿罪处罚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破坏性采矿罪处罚有哪些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是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等。
2、犯罪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破坏性采矿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2、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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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如何处罚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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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了解下非法采矿罪是怎么样定刑的。是怎么样定义的。和非法采矿罪刑期相关的刑法条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非法采矿罪刑期定罪条例如下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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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如何处罚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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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破坏性采矿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的采矿权;
(3)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凡违反上述及其他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动,均视为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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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采矿,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对于涉嫌非法采矿,可以取保候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等,如有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没收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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