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来决定谁管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限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三大司法机构。当这三大司法机构依据案情分析和判断,且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保障自身权益提出申请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满足取保候审所必须的全部条件,然后果断地做出相应的独立决策。在取保候审这段时间里,由作出决定的司法机构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可以到外省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的行为规范中,是否能够离开本地区前往他处需要依据执行机关的具体审批决定。未得到该机构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已取保候审人员不能擅自跨越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对于这类人员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努力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得以实现。具体而言,被取保候审的主体有义务遵守以下行为准则: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正式授权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其次,倘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与通讯方式等内容发生了变更,务必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再次,当辩护律师或法官对其发出传唤令时,必须于收到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最后,不可用任何非法手段干涉证人提供真实而可信的证言,更不能故意销毁、篡改或者制造虚假证据,更不能与他人合谋串通,对判决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行使。基于案情分析和当事人申请,这些机构将独立判断是否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并作出决策。在此期间,作出决定的机构将严格监督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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