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特殊情况主要包含醉酒后驾车、追逐竞技行为即公众熟知的“飙车”、严重超过核定限额或超出道路允许速度驾车以及违反道路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范中的行为等。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且直接的威胁,因此理应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是什么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不当非法超额乘员搭载乘客或严重违背规定时速行驶的情节;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须经过以下几个主要因素的审核和认定:
第一,该罪的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由于危急驾驶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暴露了潜在的巨大危机。
第二,从客观角度看,这种罪行表现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间歇性追逐或竞赛,情节严重恶化的行为形式;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力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度行驶的现象;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事实行为。
第三,从主体特性来看,此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涵盖一般大众。
最后,从主观认定角度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态度通常被描述成故意为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事例审理过程中,伪造证据的行为无疑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的增加。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伪造证据被定义为危害司法公正与独立性的犯罪行为。而危险驾驶罪本身即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类型之一。在此情形下,如果有人试图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那么无疑将严重扰乱司法机构的正常运作流程,损害司法公正性以及司法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况,法院在进行量刑判决时,往往会将其视为需要从严惩处的情节加以考虑。然而,具体的加重量刑幅度则需结合伪造证据的性质、所带来的实际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不能心存侥幸,试图通过伪造证据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为这样做只会让自己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
危险驾驶罪的特殊情况涵盖醉驾、飙车、超速及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等。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必须受到法律严惩。醉驾者意识模糊,飙车者无视交通规则,超速驾驶易失控,违规运输危险物品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零容忍,旨在保护公众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