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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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特殊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酒精中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极具风险的赛车竞赛(通常被称为“飙车”活动)、严重超过车辆承载能力的超载或者超过道路实际要求的超速行驶,以及在道路上运输危险物品时未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将面临法律的严格制裁。
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一、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形包括哪些

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特殊情况主要包含醉酒后驾车、追逐竞技行为即公众熟知的“飙车”、严重超过核定限额或超出道路允许速度驾车以及违反道路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范中的行为等。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且直接的威胁,因此理应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是什么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不当非法超额乘员搭载乘客或严重违背规定时速行驶的情节;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须经过以下几个主要因素的审核和认定:

第一,该罪的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由于危急驾驶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暴露了潜在的巨大危机。

第二,从客观角度看,这种罪行表现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间歇性追逐或竞赛,情节严重恶化的行为形式;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力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度行驶的现象;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事实行为。

第三,从主体特性来看,此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涵盖一般大众。

最后,从主观认定角度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态度通常被描述成故意为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中伪造证据加重处罚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事例审理过程中,伪造证据的行为无疑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力度的增加。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伪造证据被定义为危害司法公正与独立性的犯罪行为。而危险驾驶罪本身即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类型之一。在此情形下,如果有人试图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那么无疑将严重扰乱司法机构的正常运作流程,损害司法公正性以及司法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情况,法院在进行量刑判决时,往往会将其视为需要从严惩处的情节加以考虑。然而,具体的加重量刑幅度则需结合伪造证据的性质、所带来的实际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不能心存侥幸,试图通过伪造证据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为这样做只会让自己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

危险驾驶罪的特殊情况涵盖醉驾、飙车、超速及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等。这些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必须受到法律严惩。醉驾者意识模糊,飙车者无视交通规则,超速驾驶易失控,违规运输危险物品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零容忍,旨在保护公众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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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包括哪些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包括哪些特殊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形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九)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十)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
一)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十
二)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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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便于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
2、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条)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只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条)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条)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条)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依法享有诉讼管辖权。
与合同案件的法定管辖只会限于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不同,有些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地可以特别广泛。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者的一个违法广告可能在全国市场上给同行业者的市场销售带来影响。其同行可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市场上产生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将不限于某一地或某几个地方,而是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市场,其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侵权诉讼等也有同样的特点。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因这些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第一个停靠港或者沉没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其
一,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其
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
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
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救助费用。法律规定,因追索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即实施救助行为或者救助结果发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营救脱离险情后,最初到达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以及所载的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进大海;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经过清算,由有关各方按比例分担。如果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这就是共同海损诉讼。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都有管辖权。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对遇难船舶采取挽救措施,继续航行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所在地。航程终止地,是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共同海损理算地,是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费用的工作机构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便于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
2、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条)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只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条)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条)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条)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依法享有诉讼管辖权。
与合同案件的法定管辖只会限于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不同,有些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地可以特别广泛。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者的一个违法广告可能在全国市场上给同行业者的市场销售带来影响。其同行可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市场上产生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将不限于某一地或某几个地方,而是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市场,其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侵权诉讼等也有同样的特点。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因这些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第一个停靠港或者沉没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其
一,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其
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
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
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救助费用。法律规定,因追索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即实施救助行为或者救助结果发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营救脱离险情后,最初到达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以及所载的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进大海;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经过清算,由有关各方按比例分担。如果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这就是共同海损诉讼。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都有管辖权。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对遇难船舶采取挽救措施,继续航行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所在地。航程终止地,是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共同海损理算地,是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费用的工作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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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特殊行为吗
危险驾驶罪,法定危害公共安全,属行为、危险犯。犯罪者主观上明知或纵容,如追逐竞驶、醉驾超员超速等行为,皆触法。其构成要素包括:一、侵犯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实际威胁;二、客观上,醉驾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三、主体普遍,16岁以上具备责任能力者可为;四、主观上,故意为之,明知危及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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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特殊情况有几种
在讨论危险驾驶罪的特殊情况时,需要特别关注紧急避险和受胁迫驾驶这两种情况。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自身或公众安全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况下,合理驾驶以避免危险。而受胁迫驾驶则是指驾驶者受到暴力恐吓等威胁,被迫进行危险驾驶。这两种情况都涉及到在特殊情境下的行为界定。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驾驶者需要判断威胁的紧迫性和合理性,并采取适当的驾驶措施以避免危险。而在受胁迫驾驶的情况下,驾驶者的行为则受到外部因素的限制,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判断。因此,在处理这些情况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和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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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及特种作业目录》附件登入目录规定,特殊工种包括: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特殊工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殊工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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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是否属于特殊主体关于危险驾驶罪并非特殊主体犯罪这一问题,其理由如下所述: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需年满16周岁,并且在精神状态上保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对于驾驶汽车而言,申请驾照的最小年龄限制是18周岁,并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有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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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殊工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女性特殊工种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女性特殊工种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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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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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山救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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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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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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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情形包括哪些
女性员工在特殊保护环境下的情况包括:禁止参与高危矿山井下作业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工种;生理期内不得安排高处、低温或冷水作业及第三类体力劳动;孕妇不得从事第三类体力劳动及冲突工作,并禁止延长工时和夜班;产假不少于九十天以保障休息和恢复;哺乳期女性禁止从事第三类体力劳动及不适合的岗位,工作时间和夜班也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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