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看守所待几天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名的刑事诉讼中,相关刑罚普遍以拘役形态呈现,其期限介于1个月之上、6个月之下。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暂时收押至看守所等候处置,然而具体的拘留时长将根据案件调查进展以及法院审理效率而定。一般而言,这一阶段的持续时间可能从数周至数月不等,并无固定的天数限制。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寻求律师协助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什么
1.主观方面存在差异性。
危驾罪的主体意志表现系明知故犯,也就是说驾驶员本已清楚认识到自身在道路上滥饮酒精后驾驶机动车辆或在野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赛存在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风险,却依然故意做出这样的行为,甚至对其抱有期望或放任的态度。
相比之下,交管肇事罪的主观意志则是过失原则下产生的。
2.实际运作过程有所区分。
危驾罪的客观表现是在道路上滥饮酒精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野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激烈追逐竞赛,并且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恶劣性质。
而交管肇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在整个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使得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无法避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是从犯吗
在通常情况下,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并不涉及从犯的相关概念。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危险驾驶罪并不是简单的个人违法行为,其本质上是涉及多种因素的复杂现象。具体而言,它是指在道路上以高于正常行驶速度、随意追逐或竞速等方式驾驶机动车辆,且其情节恶劣程度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开车范围;亦或是严重酒精摄入后仍继续驾车的行为;更进一步的,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服务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严重超过了额定的乘员载客人数,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超速行驶;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以上这些行为,往往都是由行为人独立完成的,很少出现共同犯罪的情况。然而,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多名人员共同策划并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中的某一环节,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是,这种情况非常少见。总的来说,虽然危险驾驶罪本身并未明确涉及从犯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危险驾驶罪刑事诉讼中,刑罚多为拘役,期限为1-6个月。嫌疑人可能暂押看守所,拘留时长因案件调查和审理效率而异,持续数周至数月。拘留期间,嫌疑人可寻求律师协助,享受公平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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