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否认罪
取保候审与认罪并非同等概念。在被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涉案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未必就已对自身所涉嫌之犯罪行为进行了坦诚的供认和认可,他们仅仅是通过向执法机构提供担保人或是自行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以确保自己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试图逃避司法程序的追究。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涉案人员得以在等待审判结果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解除羁押待审(简称“取保候审”)所需担保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保证人需与案件无直接关联性。
即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未卷入案情有所牵涉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作为保证责任人的保证人需具备足够的责任承担能力。
换言之,保证人须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保障人不得因政治制裁而受到剥夺,亦不可身陷人身自由受限的困境。
第四,保证人应该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及常住寓所,同时必须在被担保人长期居住场所内拥有属于自己的长久居所,以及保持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后会不会发通知
取保候审裁定一经生效,即刻将通知送达至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和相关单位或其寓居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机构。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情况、执行机构以及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循的各项规定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部门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透过所在城市的派出所传达备忘录向被取保候审者进行释明。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应规范,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城;若个人地址、职务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于24小时内书面向执行机构申报等。若有违规行为,将面临撤销取保候审的风险。
取保候审与认罪不同。取保候审时,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未必承认犯罪,而是通过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在案件审理中遵守法律,不逃避司法追究。这种制度让他们在等待审判期间保持一定人身自由。因此,取保候审不等同于认罪,而是法律为涉案人员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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