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多长时间报捕
在实行刑事拘留之后,公安司法机关通常会在拘留期结束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批准逮捕被拘留人;若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该期限至多四个自然日。针对那些涉嫌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而言,其被提请逮捕的时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天。而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请求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案底则特指犯罪记录。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仅有人民法院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形成案底。
然而,若经法院判定某名被告确属罪犯,那么当法院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当事人将会留下永久性的案底。
在刑事诉讼法范畴内,拘留措施系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根据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面对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实施行者或高度可疑人士使用的暂时限制他们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手段。
2、关于刑事拘留这一措施,须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首先需全面审视目标人物是否满足上述两项条件,是否存在其他强制措施以防止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
其次,接下来是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做出裁决。
拘留决定一旦做出,需立即交给公安机关执行,如有需要,人民检察院也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至于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人民检察院还应该在24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人或其所属单位通告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场所。
为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若因故无法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人士,必须经过检察长批准,并在文书底部附上解释说明;
如果无法通知到任何人,也应向检察长做详细汇报,并且同样需要在文书底部附上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三、刑事拘留后怎样消除案底
在法律层面上,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案底形成。假设某人仅仅受到刑事拘留,然而并没有被判定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那么,他/她便没有所谓的“案底”。然而,如果某人被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那么案底将无法被抹去或消除。这是因为案底是对犯罪人员犯罪记录的客观记载。然而,对于特定条件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具体来说,当犯罪行为发生时,该未成年人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那么,应当对与之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是司法机关为了办理事件所需,或者是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必须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严格保密。
刑事拘留后,公安司法机关在拘留结束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特殊情况可延四日。对涉嫌严重犯罪如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提请逮捕时限可延至三十天。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