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义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而仍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以及广告宣传推广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与协助,若情节严重,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行。在山东地区,对于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依赖于多重复杂因素的考量,其中包括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被告人的认罪悔过表现等等。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审理,充分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山东地区帮信罪怎么判刑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规定指出,在已知对方正在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方案、网络存储设备等方面的援助,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关于何谓“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包括:
(1)为超过三名以上的对象提供协助;
(2)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万元;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到相关犯罪活动中;
(6)被辅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恶劣的影响结果;
(7)非法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以及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
(8)非法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数量超过二十张;
(9)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山东地区帮信罪怎么判刑
请允许我为您详细解读《刑法》中涉及到的“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我国山东省这片土地上,对于此类犯罪的判决,我们会全面地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犯罪的具体情节,其中包括了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等。通常而言,如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然而,如果犯罪者属于初次犯罪,并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同时又能够真诚悔过、积极退赃等表现良好的话,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得到从轻发落的机会。但是,如果犯罪者屡次实施帮信行为,涉案金额巨大,甚至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们面临的判刑将会相对较重。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我们将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事例的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定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情节严重者构成此罪。山东地区判决此类案件时,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被告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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