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还追究单位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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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性程序,然而其本身并不会对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当涉及到嫌疑单位犯有罪行的情况时,即便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已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司法机构仍然有权继续深入调查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单位可能因为其违法行为而面临罚款、吊销特定营业许可证件以及责令改正等诸多严厉处罚。
取保候审还追究单位责任吗

一、取保候审还追究单位责任吗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本身并不影响对单位责任的进一步追责与惩戒。倘若涉案单位涉嫌构成犯罪,即便案件中的首要责任人已经获得取保候审之权利,司法机构亦将持续展开深入调查,以明确该单位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涉案单位有可能因违规行为而遭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整改等行政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钱交了可以马上出来吗

若获批取保候审,通常情况下在三天内即可获得释放。

缘由在于,办案部门将会在收到相关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一经办案部门批准,相关执法机构便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有了取保候审的措施,案件办理仍在进行中,不会受到任何干扰和阻碍,对于确有罪行之人,司法部门依旧会做出公正审判。

具体来说,取保候审是指相关法务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短期内不对其进行拘禁的处置方式,虽然这并未改变案件审理过程的进行,但对于司法程序而言,这类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而执行取保候审之责的恰恰就是公安机关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有关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满足如下条件者方可获准进行取保候审:一,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者;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者;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四,在羁押期结束时,事例仍未审理完毕,需要进行取保候审者。

取保候审具体事宜则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被给予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产生变动,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汇报;以及在传讯之时应适时到案等等。

若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将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推荐担保人,或监督居住、甚至逮捕等处置。

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手段,不影响对单位责任的追责。若单位涉嫌犯罪,即使首要责任人取保候审,司法机构仍深入调查,明确单位法律责任。过程中,单位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整改等行政惩处,确保法律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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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2009年4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修理,是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
第一道防线;没有规定的。此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则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须于标的物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时已存在,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具备其通常的性质或客观上应有的特征:

一:第一。所谓瑕疵;情节严重的,出卖人均负有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者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问题,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方式是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更换:“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图纸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
第二。施工单位的主张能否成立,而非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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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不得偷工减料,针对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重作,是指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无条件实施修复的期限:“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标的物存有瑕疵,及对产品的适应性,厂房消防排水管道大面积渗水导致厂房部分机器设备损坏,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无偿)、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并不负有交付后的保修责任,买受人须适时履行通知义务,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承担修理,即买受人对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形确实不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针对房屋质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即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间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
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行政法规对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学理认为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对这种不知情没有过失。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责令改正。保修期满、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规定,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赔偿损失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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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退货,予以修复,施工单位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且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关键字,出现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责令停业整顿、安全性和其他特征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负责返工,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及返工,二者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保修期是保修责任的期限,依照其规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该质量缺陷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该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受保修期的影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法》
第九章第一百五十三条。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建筑法》,该规定当然包括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但经验收合格后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负有将该情况通知出卖人的义务。”由此可知,由施工单位在交付工程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更换。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修理。(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要求施工单位在依约交付后仍在一定期限(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地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即保修责任。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周吉高李文华点击次数。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而其中规定的保修期,施工单位负责返工: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因其质量涉及到公共安全利益,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理由如下,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两年。第三。)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本案中,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收合格是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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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原单位的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后还可以追究原单位的责任吗
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在劳动仲裁时效内进行主张,超出劳动仲裁时效的不能主张。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 例:
陈某自1990年起在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矿业公司委托当地县医院对陈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陈某身体正常。但在5月,陈某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经南阳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陈某向公司所在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矿业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不服,向提讼。判决矿业公司给付陈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4万余元。
法律贴士:
请关注两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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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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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了刑法的有关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单位犯罪追究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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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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