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履行是否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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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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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贷契约未能完全执行并不代表这项契约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实际上,契约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在签署之时所表达的双方意愿、该契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它的合法性与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因素。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执行,很有可能是因为债务人方面出现了违约行为,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能妨碍到一项契约的本质法效和正常运作。作为债权人,他们依然享有要求债务人全面履行契约义务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对违约行为进行追责的权利和机会。
借款合同没履行是否无效

一、借款合同没履行是否无效

在借款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这并不简单地意味着该合同即宣告无效。而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本质上主要取决于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及其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所应具备的各种形式要求等因素。而未能按约履行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例如债务方可能违反了相关义务,但这并不能直接影响到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享有权利要求债务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在借款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之中,如果未曾明确规定利息条款的话,那么处于出贷方地位的公众就不被允许索求在借款期限之内的利息费用。

而针对不是以自然人为载体的借款合同关系(诸如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之间所建立起的这种借款协议),停止于借贷双方在利率设定方面的歧义。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出借方试图索求利息时,人民法院会全面分析民间借贷合同的各项具体内容,然后参考所在地以及共同参与者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乃至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以合理地确定利息金额。

即使在既无约定利息,也无借款人自愿付息,甚或已经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的情形之下,若这些行为并未危及到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便不会予以干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合同没约定利息怎么算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借款人与出借人就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事宜并未作出具体约定,该笔借款合同将被认定为不涉及任何利息事项。

而在涉及到社会公众个体间进行借款活动的借款合同中,若双方未能在合同文本中对此项事宜予以明确规定或表述不够清晰,则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关利息的请求,将会受到人民法院的拒绝支持。

然而,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借款期限超过原定日期,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出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此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标准来计算逾期利息。

总的来说,对于那些在借款合同中未对利息支付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事例,借款期间通常是不会产生利息费用的;但是,一旦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便有可能产生相应的逾期利息。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务必对利息相关条款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以便有效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借款合同未完全履行,并不直接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取决于当事人真实意愿、协议条款合法性及合同形式要求等因素。未履行原因多样,如债务方违约,但这不影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方继续履行或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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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事实上未履行的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造成损失,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只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造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但是,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行限制经营而造成的合同无效、解散。对大多数合同来讲,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证人的原则,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如果抵押物没有转移,损害国家。
(2)保证人不知合同无效,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双方应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损失是由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自己的请求权,除非另一方能够清偿债权或者依照法律必须返还抵押物。过错不仅包括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也不承担责任;如其被保证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第三人: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而不能处分抵押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自应随主合同无效,这是原则规定,应承担责任.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还包括对因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应当折价补偿,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人承担损失,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过错与损失承担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如保证人在合同中已经声明合同无效自己不承担责任的,则应由对该损失有直接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如对交付的标的物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59条规定。但有时.无效合同的抵押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所签订的抵押权协议、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无效。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未履行,那么保证人仍须承担责任,应返还给对方、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根据此规定,如属一方过错造成,应当予以返还。2。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无过错,依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的一方或双方承担损失,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合同也可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无效,如果抵押物由对方当事人占有,如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其责任范围,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3.无效合同的后果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4,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已经履行的。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1)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以被保证人所承担之责任为限,也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1。5,双方都有过错的,当事人不知合同无效而依合同为给付义务。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权只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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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已被履行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已被履行该怎么办
案例:李某与陈某签订了《采砂承包合同》且已履行,李某支付了30万元给陈某,但他们均不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也没有取得采矿权。现履行合同挂靠的采矿权人被责令停止开采。请问,李某能否要求陈某返还30万元?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
李某与陈某均不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且在没有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签订采矿承包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具有溯及力,追溯及合同订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依无效合同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状态。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李某。
拒绝履行无效合同不算违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济南军区某红军师通信营干线连连长A拒绝履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全额索回1万元购房定金的事,成为全营官兵普法学法的生动教材。去年“五一”期间,A与爱人在驻地看中了一套期房,随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书》,交了1万元定金。不久,A的爱人又在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位置与价格更令人满意。于是,A前往第一家房地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售房部经理以A违约为由,要求其交纳30%的违约金。A要求售房部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他看到该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指着批准日期据理力争:当初双方签订《内部认购书》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对商品房进行预售,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开发商无权要求自己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接着,A又对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条款,以有力的证据,全额索回了自己的1万元定金。预售商品房须取得许可证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本例中,预售期房给连长A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至少在两个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二是没有向承购人A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52、56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权预售商品房,与购房者签订的《内部认购书》违背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A拒绝履行这一无效合同不算违约。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返还A1万元定金。不仅如此,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要承担停止预售、补办手续、上交违法所得、被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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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还需要履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无效是否还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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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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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无效?
不一定是属于无效,一般只是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好之后才能进行签订,对于签订的内容也需要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且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会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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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最近跟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经我核对发现是无效合同,可是已经在使用。想问,什么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已经履行怎么办,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已经履行怎么办,怎么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
  李先生与陈某均不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且在没有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签订采矿承包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具有溯及力,追溯及合同订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依无效合同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状态。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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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无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无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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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
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具体如下所述:
对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在债务纠纷中的适用,应理解为: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三、《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交付期限的规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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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后能否无效?
可以,但前提一定要确定此合同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那么是可以主张此合同无效的,无效的合同一般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让自己的利益受损,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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