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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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中所提及的“职务便利”意指实施犯罪者藉由其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内所承担的职务,所获得的对单位财产进行管理、经办或是触及单位财务的特定机会。此种便利涵盖了对单位财物的控制、监督以及调配等方面的权力。犯罪者正是通过滥用这些职务上的特权,非法地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手段进行侵占。
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是什么

在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过程中,所谓的“职务便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其在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类型单位中所任职的特定职位,从而获得了对单位财产进行管理、经手甚至直接接触的机会。这类职务便利涵盖了对单位财物的掌控、监督、调配等多方面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正是借助于这些职务上的特权,非法地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缓刑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缓刑之必要前提条件包括: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犯,同时需满足以下诸项条件,方可被宣告缓刑及其在刑期内予以缓期执行: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社会危害程度轻微;

(2)具有悔过自新之心及改过从善之意;

(3)不再犯此类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以及(4)宣告缓刑后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职务侵占罪有判处罚金吗

在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常常面临着被判处罚金的风险。这一罪名是特指那些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在针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过程中,我们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除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外,还经常会附加处以罚金。而罚金的具体数额则会综合考虑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值得一提的是,若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并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也存在仅处以罚金的可能性。总而言之,关于是否判处罚金以及罚金的具体数额问题,都需要根据每一个事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便利”指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因职位而获得的管理、经手或接触单位财产的机会。这些便利包括掌控、监督、调配等权利,犯罪嫌疑人借此非法侵占单位财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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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公司的高层,因为炒股输了很多钱,于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财务来补洞,结果东窗事发,自己也被抓了起来,请问律师,职务侵占批捕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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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公司财务职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万元,但后来已全部归还,这算不算侵占罪,侵占罪的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的内容是关于侵占罪的对象包括哪些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侵占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另一类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何谓“代为保管”?从“代为保管”的语义上看,“代”字属于动词,具有“代替”、“代理”的意思。“代为保管”中的 “为”字具有“表示行为的对象”的含义,同时这里的“为”所表示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之外的“他人”,因而“代为保管”就是“行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但是不能将代为保管仅理解为是行为人未经他人委托而基于某种事实自行代替他人保管,还应理解为是他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代替他保管。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现实社会生活中使用该词语的实际情况。所谓“他人财物”,是指他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2、遗忘物什么是遗忘物?它和遗失物有无区别?对于这个问题存在区分说和同一说。区分说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容易找回,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一般不知失落在何处,不易找回,财物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3、埋藏物埋藏物就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刑法中规定的埋藏物是指私人所有的,还是国家所有的,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此列。第二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国家和单位不存在埋藏物”。“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包括国家和单位。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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