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范围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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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存在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以此来获取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其次,骗取的财产数额也要足够大,这其中,对于涉及到的涉案金额,通常需要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乃至两万元以上方能构成此罪;另外,还需要使受害者受其蒙蔽而产生了错误的认知,进而造成其在财产上做出了不当的处置。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公安部门便有权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合同诈骗罪立案范围是怎样的

在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方面,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存在着虚构事实、隐匿真相等欺骗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

其次,由于该犯罪活动的危害性较高,故在数额上需达到一定标准,具体而言便是案件涉及金额应当在人民币五千元到两万元之间以及以上;

最后,行为人必须成功使受害者产生误判,进而造成他们在财务上的不当处置。当上述各个要素均得到充分满足时,便可由负责治安管理刑事司法的公安机关启动并展开相关的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可能判多少年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判定来说,需要综合考虑到每个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被告人的内心诚意与悔过表现,尤其是他是否能够积极地退回赃款并且进行赔偿等相关因素。

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最后确定一个适合的刑期范围,通常可以分为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这三大类。

比如某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他人那里非法获取大量财物的话,那么他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并且还有可能被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然而,若这是由某个单位所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那么不仅要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同样也需要对那些直接承担责任的主管以及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他们个人的犯罪情节予以刑罚处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金额标准是多少

关于合同诈骗罪事例,其涉及到的定罪金额标准在各个不同地域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两万元人民币时,应当予以立案侦查起诉。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此类事例的处理,往往还需要结合犯罪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例如,倘若诈骗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行为人实施了多次诈骗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同样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此外,如果犯罪数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那么相应的刑事处罚力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总而言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这是一个既复杂又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的过程。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虚构事实、隐匿真相以非法获财;涉案金额至少五千元;行为人使受害者误判导致财务损失。当这些要素齐备时,公安机关将启动调查。这一标准旨在打击危害性较高的合同诈骗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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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程序的启动。对可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应由当事人申请提出,人民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断后提出建议。
2、调解程序的主持。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政诉讼的调解应有别于民事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应与行判的组织一致,实行合议制,且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主持,以保证合议庭成员熟悉具体案情,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同时,也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规范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进而保证调解的合法与公正。
3、调解的阶段。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决定着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中,而不能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阶段,这点应与民事诉讼相区别。如果在诉讼伊始,原告与之间的矛盾异常激烈时,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不仅会使许多本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被排除在外,而且不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因此,行政诉讼的调解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中进行。
4、调解的次数与时限。为防止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应对调解的次数作出限制。为了与调解的阶段相协调,调解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进行,但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调解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范围内。调解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及时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做出判决。
5、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客和标准。由于诉讼上的调解是行政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对其权限处分的结果。故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的事项是否属于当事人(尤其是行政主体)能够自由处分的事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法官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无误的,应制作调解书。由于经过了调解过程,原告已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因此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放宽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6、调解书的效力。鉴于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调解的反悔权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被滥用而暴露出的各种弊端,为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以增强其责任感,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审查认可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7、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的结案方式。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制度,应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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