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般通知家里人吗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理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其家属发出正式通知,但是如果涉及到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则需要在此期限结束之后尽快进行通知。在通知内容方面,通常会详细告知拘留的具体原因以及羁押场所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被刑事拘留有案底吗
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者并非必然会留下犯罪记录(即所谓“案底”)。若经查证,被拘留之人确实涉及某项具体犯罪行为且情节严重,判定为具体犯罪行为成立时,才会建立犯罪记录。然而,如果案件缺乏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人的确已触犯刑法,从而导致从法定程序上宣告其无罪开释,那么便不会对涉案人产生任何形式的犯罪记录。在此过程中,“案底”这一词汇的含义通常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经历的犯罪记录制度,通常由公安部门和相关国家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这些记录资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几次
关于刑事拘留时期内,律师与嫌疑犯展开会面的次数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条例对此进行限定。
从普遍意义上看,律师可依据复杂多样的事例状况及自身的工作计划,合理且适时地提出会面请求。
在侦查阶段,为了更为深入地掌握案情脉络,为嫌疑犯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会频繁地与嫌疑犯进行会面交流。
然而,每一次的会面都必须事先向负责侦办此案的执法机构提交申请,同时严格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看守所的管理规范。
会面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嫌疑犯充分理解自身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以及为接下来的辩护环节做好充足的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会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可能会因为事例的特殊性、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等多种因素而产生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特殊情况下,可稍后通知。通知将详细说明拘留原因及羁押场所,确保家属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