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来监督检查
关于取保候审措施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由公安部门承担。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一切行为都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以确保他们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区域、不得对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等等。与此同时,法院和检察院也会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是否会留案底
纯粹的取保候审并未涉及案件相关记录的留存问题。这里所提及的“案底”,通常专指个人历次犯罪行为的历史纪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的犯罪者都会留下相应的犯罪前科纪录,这些犯罪资料会被存放在各级公安机关保管之中。然而,必须要注意到,取保候审仅为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具体案件在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经过正式定罪和处罚之前,尚无法确认取保候审这一行动是否会在个人档案汇集中留下阴影。《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取保候审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及监督。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为受公安严密监控,须遵守法规及要求,如不离居地、不干扰证人等。法院、检察院亦监督执行情况,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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