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最新修订 | 2024-10-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2人
专家导读 离婚时的赔偿金额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包括过错程度、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地区生活水平等。如果过错严重,赔偿额度就会高一些;如果过错轻微,赔偿额度就会低一些。如果过错方的经济实力强,赔偿责任就会重一些;如果过错方的经济状况差,赔偿责任就会相应减少一些。
离婚过错赔偿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一、离婚过错赔偿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在涉及到婚姻过错赔偿金额设定方面,通常是依据多样化且综合性的因素进行考量,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过错方的恶劣程度以及其对无辜一方所带来的实质性伤害和损失,同时也兼顾到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及所在地区的基础生存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当过错行为异常严重时,例如触犯诸如重婚罪、与他人共同居住等违法乱纪行为,甚至涉及到家庭暴力等情形,那么相应的赔偿额度或许将会相应地抬升;

反之,若是过错行为轻微,赔偿金额自然会相应降低。

对于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过错方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更为沉重的赔偿责任,而对于那些经济状况较为拮据的过错方而言,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则会相应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过错赔偿有什么方式

关于离婚时的过错补偿问题,主要包含了财产损失与精神损伤两个方面的赔偿办法。

其中,财产损失赔偿主要针对因过错方的不适当行为而导致无辜方财产的消耗程度,无辜方可能因此而丧失的既得利益,如因为双方的一起经营活动或者期待中的利益,甚至是因为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因耽误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残障人士所需要的日常生活津贴等等费用。

至于精神损害,它是指不公正的婚姻关系对配偶身份的纯洁性和爱情专一性的严重破坏,性生活的绝对权利被侵犯,家庭暴力或精神压力导致的身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观的长期下降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

离婚过程中,所谓的“过错赔偿”乃是指,若夫妻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而这种过错行为又给对方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对此种损害进行赔偿。

在我国相关法规之中,明确列举出了五种可能构成财产损害的过错情况,分别为:1. 重婚行为;2. 与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3. 对配偶施以暴力对待;4. 对待配偶无视基本人权地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地家庭暴力;5. 遗弃或忽视孝顺父母及赡养子女等家庭义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哪一种过错行为导致协议离婚的局面,都必须是无过错方拥有索赔权力的唯一主体;同时,出于无法司法鉴定的公平正义考量以及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发起离婚诉讼之际提出相应索赔申请才具有法律效力。

“过错赔偿制度”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款是物质损害赔偿,另一款则是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裁定,应当依据无过错方受伤害之程度、侵权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同时兼顾争议双方各自的经济能力水平,而最终由法院作出享有权衡后的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离婚期间的过错赔偿制度起到了维护婚姻关系中公平正义,捍卫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婚姻过错赔偿金额依据多种综合因素考量,如过错程度、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还有双方财务状况、地区生活水平等。过错严重赔偿额度高,过错轻微则低。过错方经济实力强赔偿责任重,经济状况差赔偿责任相应减少。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7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过错赔偿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3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4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3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7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4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7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3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6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0****7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2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7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4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4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1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彩超出错算医疗过错么?
彩超出错是不算医疗过错的。在我国的医疗事故的纠纷处理程序中,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0w+浏览
医疗纠纷
进项税金额记错怎么办
[律师回复]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9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过错赔偿金额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过错赔偿多少钱,有怎样的规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过错造成的原因 (一)、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 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 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自身原因 1、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正在向合同关系方面转化。在患者看来,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就要有优质的服务和好的治疗效果,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模式。但目前有的医务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对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不满意心态缺乏应有的准备。 2、行业风气不端正 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行业风气问题,且互相影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随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行业教育、伦理教育、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医务人员重金钱轻技术、重业务轻服务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部分医务人员以医谋私,向患者索要礼品,收受“红包”,接受吃请。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必然产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发纠纷的理由。 3、对病情估计不足 从患者方面讲,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达到预先期望的目标,心理失去平衡,而原因往往来自于医生。当患者或家属问及病情及预后时,医生没有据实交待,如果病情突然变化,家属缺乏心理准备,这种情况在纠纷事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有些手术,医生自以为病情单纯,手术前不讨论,未详细制定手术方案及遇到特殊情况时的抢救预案,仓促手术,一旦发生意外,便束手无策。有时因没有向家属做应有的交待,使家属难以接受。许多严重纠纷实例并不发生在疑难病的患者,而是发生在普通、常见、较单纯的病症,如外科的阑尾炎,产科的分娩,儿科的发烧、腹泻,骨科的取内固定钢板等。往往是由于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盲目自信,大意,未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离婚过错方什么算“过错”?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进项税金额记错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过错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计算方式。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赔偿金额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 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纠纷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过错赔偿金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过错赔偿多少钱,有怎样的规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过错造成的原因 (一)、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 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 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自身原因 1、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正在向合同关系方面转化。在患者看来,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就要有优质的服务和好的治疗效果,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模式。但目前有的医务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对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不满意心态缺乏应有的准备。 2、行业风气不端正 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行业风气问题,且互相影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随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行业教育、伦理教育、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医务人员重金钱轻技术、重业务轻服务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部分医务人员以医谋私,向患者索要礼品,收受“红包”,接受吃请。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必然产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发纠纷的理由。 3、对病情估计不足 从患者方面讲,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达到预先期望的目标,心理失去平衡,而原因往往来自于医生。当患者或家属问及病情及预后时,医生没有据实交待,如果病情突然变化,家属缺乏心理准备,这种情况在纠纷事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有些手术,医生自以为病情单纯,手术前不讨论,未详细制定手术方案及遇到特殊情况时的抢救预案,仓促手术,一旦发生意外,便束手无策。有时因没有向家属做应有的交待,使家属难以接受。许多严重纠纷实例并不发生在疑难病的患者,而是发生在普通、常见、较单纯的病症,如外科的阑尾炎,产科的分娩,儿科的发烧、腹泻,骨科的取内固定钢板等。往往是由于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盲目自信,大意,未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离婚过错方赔偿数额该怎么算
离婚过错方有法定过错情形时,才需要对无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此时的赔偿分为了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而精神赔偿的计准,主要涉及到了过错程度、无过错方受到的现实损害、谋生能力、双方的年龄及健康情况等六种因素。但在这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是过错方,因为我在我老婆怀孕期间出轨,然后被我老婆发现,我老婆要和我离婚,请问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多少?
[律师回复]
一、离婚过错方赔偿标准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
二、办离婚手续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
八)、颁发离婚证。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9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金额写错了能直接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众所周知,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过程,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需要非常谨慎小心并且仔细的审查所有的内容条款之后再签订,这是因为合同签订之后的所有内容都是双方所认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并不是能够随便乱改的。那么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小心把金额给写错了可以改吗
如果合同大写金额写错了,但有正确的小写金额作参照,同时在合同其他地方比如货物清单和单价、在售商品房面积及单价等有所佐证的话,并且大写金额书写的字可以明显看得出是笔误而且不致引起歧义,可以按正确的合同金额履行。
签订的合同如果需要修改金额,这就需要签定方都在场,将所有份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所有修改的地方必须加盖合同所有方的印章或者手印,这样才能确保修改具有法律效力。有一方合同人或者一份合同没有如此进行,就可以认为修改无效。
可以看到不管是金额还是其他条款出现问题都需要取得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并且认可,但是律师在这里还是建议重新签订合同,因为即使修改的部分对方认可还是很容易出现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出轨算过错方财产分割可以多得吗?
出轨算过错方财产分割可以多得,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分割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一定金额的精神赔偿。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医疗过错赔偿金额标准,医疗过错赔偿金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过错赔偿多少钱,有怎样的规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过错造成的原因 (一)、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 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 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自身原因 1、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正在向合同关系方面转化。在患者看来,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就要有优质的服务和好的治疗效果,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模式。但目前有的医务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对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不满意心态缺乏应有的准备。 2、行业风气不端正 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行业风气问题,且互相影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随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行业教育、伦理教育、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医务人员重金钱轻技术、重业务轻服务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部分医务人员以医谋私,向患者索要礼品,收受“红包”,接受吃请。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必然产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发纠纷的理由。 3、对病情估计不足 从患者方面讲,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达到预先期望的目标,心理失去平衡,而原因往往来自于医生。当患者或家属问及病情及预后时,医生没有据实交待,如果病情突然变化,家属缺乏心理准备,这种情况在纠纷事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有些手术,医生自以为病情单纯,手术前不讨论,未详细制定手术方案及遇到特殊情况时的抢救预案,仓促手术,一旦发生意外,便束手无策。有时因没有向家属做应有的交待,使家属难以接受。许多严重纠纷实例并不发生在疑难病的患者,而是发生在普通、常见、较单纯的病症,如外科的阑尾炎,产科的分娩,儿科的发烧、腹泻,骨科的取内固定钢板等。往往是由于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盲目自信,大意,未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9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过错赔偿金额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疗过错赔偿多少钱,有怎样的规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过错造成的原因 (一)、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 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 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自身原因 1、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正在向合同关系方面转化。在患者看来,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就要有优质的服务和好的治疗效果,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模式。但目前有的医务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对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不满意心态缺乏应有的准备。 2、行业风气不端正 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行业风气问题,且互相影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随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行业教育、伦理教育、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医务人员重金钱轻技术、重业务轻服务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部分医务人员以医谋私,向患者索要礼品,收受“红包”,接受吃请。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必然产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发纠纷的理由。 3、对病情估计不足 从患者方面讲,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达到预先期望的目标,心理失去平衡,而原因往往来自于医生。当患者或家属问及病情及预后时,医生没有据实交待,如果病情突然变化,家属缺乏心理准备,这种情况在纠纷事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有些手术,医生自以为病情单纯,手术前不讨论,未详细制定手术方案及遇到特殊情况时的抢救预案,仓促手术,一旦发生意外,便束手无策。有时因没有向家属做应有的交待,使家属难以接受。许多严重纠纷实例并不发生在疑难病的患者,而是发生在普通、常见、较单纯的病症,如外科的阑尾炎,产科的分娩,儿科的发烧、腹泻,骨科的取内固定钢板等。往往是由于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盲目自信,大意,未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医疗过错赔偿金额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过错赔偿多少钱,有怎样的规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过错造成的原因 (一)、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 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 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自身原因 1、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正在向合同关系方面转化。在患者看来,挂号看病,花钱检查、治疗,就要有优质的服务和好的治疗效果,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服务模式。但目前有的医务人员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以患者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对患者或家属可能出现的不满意心态缺乏应有的准备。 2、行业风气不端正 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行业风气问题,且互相影响。医务人员作为社会的一员,随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目前行业教育、伦理教育、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医务人员重金钱轻技术、重业务轻服务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有部分医务人员以医谋私,向患者索要礼品,收受“红包”,接受吃请。所以患者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必然产生心理失衡,便成了引发纠纷的理由。 3、对病情估计不足 从患者方面讲,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达到预先期望的目标,心理失去平衡,而原因往往来自于医生。当患者或家属问及病情及预后时,医生没有据实交待,如果病情突然变化,家属缺乏心理准备,这种情况在纠纷事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有些手术,医生自以为病情单纯,手术前不讨论,未详细制定手术方案及遇到特殊情况时的抢救预案,仓促手术,一旦发生意外,便束手无策。有时因没有向家属做应有的交待,使家属难以接受。许多严重纠纷实例并不发生在疑难病的患者,而是发生在普通、常见、较单纯的病症,如外科的阑尾炎,产科的分娩,儿科的发烧、腹泻,骨科的取内固定钢板等。往往是由于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盲目自信,大意,未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过错赔偿金额怎么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