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立案的象征性行为,其本质上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针对嫌疑人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立案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针对报案、控诉、举证及自首等材料进行详尽审查之后,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当执行了刑事拘留后,便预示着侦查机关已然就相关犯罪行为启动深入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取保候审金退还吗
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条件下,被申请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能够获得退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只要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触犯本法第七十一条所列明的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便可凭接收到的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是相关的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属于他们的保证金。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认识清楚什么是取保候审这一行为。
它其实是由相关司法部门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暂时不对已经确认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拘留的一种处理方式。
如果司法部门发现某个人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他正处在孕期,甚至还要哺乳稚嫩的婴儿,再或者这个人的罪责比较轻微的话,就可以考虑对其采用取保候审这样的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刑事拘留律师能会见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犯罪嫌疑人在初次接受侦查机构的询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时,便享有提请辩护人之权利。辩护律师即在这一时刻起,有资格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律师需向看守所展示其职业许可证及所在律所之《营业执照》以及授权委托书或者经过法律援助认证的书面申请。看守所以应允的方式为律师会面提供便利,但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时,可以获取事例相关信息,并向其提供法律方面的理论咨询。自事例正式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关乎事例的相应证据,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拘留非立案标志,系刑事侦查中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立案是公安、检察院或法院审查报案等材料后,确认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责的法律程序。执行拘留即意味着侦查机关已启动犯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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