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中,并不强制要求有担保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实现方式主要包含两种形式:保证金以及保证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提供充足的保证金,则无需寻找保证人。由此可见,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寻求担保人以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可选择采用保证金保证或是保证人保证中的任意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在取保候审的制度框架内,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有如下的强制性义务需要履行:
未经执行机关明示许可,不得擅自离境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
不得实施任何妨碍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也不得销毁、篡改或捏造任何证据材料,更不能与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
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管辖范围包括什么
确保被申请保释候审服务的权限划分与其对应的刑事诉讼程序管辖原则相一致。
这意味着,基本上,此类权限将授予犯罪之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三方进行管理与行使。
在我国国内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地的定义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结果产生地两个方面。
针对公安机关所负责调查的案件,如若犯罪嫌疑人为被羁押人员,则执法机关有权利用其被羁押之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保释候审;然而,如犯罪嫌疑人身处自由状态,则由办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策。
同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内,亦有权利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保释候审措施。
总的来说,保释候审的权限划分需要全面考虑到案件性质、犯罪地、诉讼阶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况等多重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决策。
实施取保候审时,担保人并非强制要求。该法律程序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案件得以顺利进行。是否设置担保人,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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