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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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涵盖已生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财物、完成特定行为等。如果被执行人延迟履行,还需支付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罚金。此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也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范畴内,覆盖了已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例如支付相关款项、交付特定财物以及完成特定行为等。

此外,还包括了在延迟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以及迟延履行罚金

同时,对于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同样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怎么付律师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法律援助收费情况,通常需根据具体的执行费用来确定。

一般而言,对于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案件,收费为人民币50元;

若涉及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则需按照1.5%的比例缴纳费用;

而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将按1%的比例进行收取;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收取费用则下降到0.5%;

至于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降至0.1%。

然而,律师服务收费仍然受到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双重影响,并根据两方面因素进行改革与调整。

同时,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负责单位联合地方司法规管部门共同商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确实没钱怎么办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缺乏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法院将会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强制措施。首先,法院有权立即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假如在这些搜寻行动中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偿还能力的相关资产,法院便会依据相关法规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性的限制消费令,阻止被执行人的过度消费行为以及非日常生活必需或者是与事业经营所需无关的全部消费活动。其次,法院也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从而实施诚信制裁制度来加大对他的施压。除此之外,倘若被执行人明明有财政偿债能力却故意逃避执行法定的还款义务,且其恶劣社会影响严重,那么该行为很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范畴内,覆盖了已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例如支付相关款项、交付特定财物以及完成特定行为等。此外,还包括了在延迟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以及迟延履行罚金。同时,对于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同样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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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说税收强制执行,因为学历有限不是很了解,所以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适用对象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我叔叔有一个债务纠纷官司,想请问律师那个关于那个订婚债务纠纷强制执行范围的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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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依据申请、法院受理等程序来进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江西范围内,对于此问题,本篇文章的回答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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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发生了车祸,但是肇事人无力承担法院判决的赔偿,现在我想了解一下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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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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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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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围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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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有哪些?
首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首先是要当事人有违法的相关行为,并且拒绝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相关惩罚和下达的整改通知,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者忽视行政机关所提出来的要求行政机关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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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指定辩护的范围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只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指定辩护的范围:
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能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7、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9、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一般而言,指定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为其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可分为任意性指定与强制性指定。强制性辩护是指定辩护的一种形式。而免费为被指控人指定辩护律师是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强制辩护制度,被告人必须有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则法庭审判活动方为合法有效。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0条
第一款规定,具有下述情况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州高级或者州
第一审审判;被指控人被指控犯有重罪;程序可能禁止执业等;
第二款还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案情重大或者因为事实、法律情况复杂,认为有辩护人参加之必要,或者发现被指控人无力自行为自己辩护,尤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被害人指派了律师时,审判长应当依申请或依职权指定一名辩护人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一款规定:“于审判适用死刑或无期或最高刑期超过三年惩役监禁的案件中,如无辩护人,不得开庭。”在强制辩护外的场合,根据本人的请求提供辩护人;如果没有申请,没有辩护人进行的审判也不违法。强制辩护是以救济性为宗旨,以国家强制力为属性的一种国家的强制权。强制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属性,即具有不容置疑性。对能力有缺陷的诉讼参加人进行帮助这是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因为在立法者看来,程序上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与基础,辩护权应当是嫌疑人的固有权利,在其权利可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家有义务补正。而救济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利,对救济的对象来说,具有可选择性。强制辩护有别于任意性指定辩护之处即在于此,也是其存在的意义所在。强制辩护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公正理念在辩护制度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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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保险包括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行社责任强制险  旅行社因为从事旅游业务,所以必须要购买旅行社强制保险。旅行社投保强制险后,投保的有关单位对被保人旅行社,在从事旅游活动时,旅游者们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时,属于旅游公司承担的责任,由投保单位进行赔偿。旅游发生意外险  当旅游单位组织发出旅游时,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发生意外的保险,保证所提供的保险对于旅游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障必须符合;对在旅行中可能会出现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要及时向游客真实的说明和鲜明警示,要采取一定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  建筑单位是较容易发生意外的危险行业,本着对建筑工人切身利益着想,我国强制建筑单位必须为建筑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 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  煤矿单位是一个意外事故较高发生单位,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特别规定,煤矿单位必须为煤矿工人,购买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  凡是购买合法铁路搭乘车票的的旅客,必须购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手续由铁路代为办理,不另外发给保险凭证。 工伤社会保险  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从业职工购买工伤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  我国所有国有企业、国有事业等单位为本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保险。  机动车交通强制险  凡是我国境内的机动车辆上路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强制保险包括哪些保障范围呢主要是车辆上的财产损失最高赔偿是2000元,第三方的医疗费用最高的赔偿是10000元,第三方的死亡或伤残的最高金额赔偿是110000元。 沉船打捞责任险、船舶污染责任险  确保我国海域环保工作及海上打捞的危险性、实施困难性。船舶经营者必须缴纳船舶沉船打捞责任险和船舶污染责任险。此两种险可以由财物担保代替。  具体的我国强制险保险包括哪些还有很多条,以上只是简单的叙述了,我们身边常见的,其他具体的就不一一赘述了。  从以上的几种强制险种可以看出,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保险就是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强制保险包括哪些的问题应该已经可以得到解答,其他的商业保险皆为商业险属于自愿购买。如果有需要细看强制保险包括有哪些范围的朋友可以找有关的法规书籍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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