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下犯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盗窃罪行,其主要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针对财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现场采取暴力、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他们交出现金、贵重物品以及各种类型的财产,从而使自己从中获益。
例如,行为人可能会握持武器,以此对受害者施加威胁,使之交付财物;
亦或是直接殴打、捆绑甚至威胁杀害受害者,进而强行夺取他们所拥有的财富。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通过压倒性的方式控制住了受害者的反抗并最终成功攫取到财物,即可视为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盗窃的变种,行为人用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当面向财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夺取财产,如持武器威胁或攻击受害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控制受害者并取得财物,即构成抢劫。
二、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扣押财产
依照合约之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实行所有权占有,而后者未在合约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前者有权依法临时留置该债务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而设的财产。
其次,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提供某一特定之财产作为其清偿债务的抵质押品的前提下,如若债务人未能按照契约之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此时即可相应地执行抵押权,以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优先变现其自身主张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和债权
在实践操作中,追偿权的行使往往会出现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中:首先,比如当连带责任人在清偿了其应当负担的那部分债务之后,他就有权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索;其次,如果保证人在履行完其担保责任之后,同样也拥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至于债权的行使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合同之债中,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便可以通过行使债权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再如,在侵权之债中,受害者有权向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又或者在无因管理的情形下,管理者有权向受益人请求偿还因其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等等。然而,在行使这些债权时,我们必须要关注到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总的来说,能否行使追偿权以及债权,需要根据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抢劫罪是盗窃的变种,行为人用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当面向财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夺取财产,如持武器威胁或攻击受害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控制受害者并取得财物,即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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