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此项措施的人员必须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后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如若其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产生变更,亦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此外,在接到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需立即出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同时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有可能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批捕
在经历了取保候审程序之后,是否将嫌疑人批准逮捕,主要取决于该名嫌疑人是否符合相关的逮捕规定和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嫌疑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可能性,都将触发重新进行逮捕行动的机制:(1)极有可能实施其他的刑事犯罪行为;
(2)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治安构成实际威胁的;
(3)可能会销毁、篡改相关证据,阻止证人陈述事实真相或故意与同案人员提供虚假口供的;
(4)可能会针对被害者、揭发者、检举者实施报复性的攻击、打击行为;
(5)有明显的自杀倾向或是试图逃脱法律制裁的意图。
然而,若经核实,以上所有情况均未出现,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该嫌疑人将得以保证自由活动的权利而无需再次受到逮捕限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从重处罚怎么办理
若被取保候审者在这个阶段再度触及法律红线,通常会被判定为具备较高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风险性。首要的一点,对于这类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部就班地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调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当原先负责办案的机构发现涉案嫌疑人再次实施了犯罪活动之后,将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逮捕,并且及时告知取保候审单位这一情况。在量刑环节上,需全面评估事例前后所涉及的罪名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等诸多因素。通常来讲,此类“二次犯罪”将成为加重处罚的重要依据。法庭在作出最终裁决之际,会根据法定刑期范围,对被告人施以相较于其他罪犯更为严厉的刑罚处分。与此同时,先前缴纳的取保候审担保费用也将被依法追缴。倘若相关嫌疑人满足累犯的标准判定,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处罚打击。为此,我们衷心建议各位被告人在这段时间里务必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此项措施的人员必须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后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如若其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产生变更,亦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此外,在接到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需立即出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同时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有可能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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