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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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透支指信用卡用户未还清的信用卡欠款总额,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至50万之间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至500万的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500万的则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哪些

一、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哪些

恶意透支的具体金额,特指持有信用卡之人未能偿还或尚未偿还的款项总数,此数值并不包含循环利息、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

在恶意透支行为中,若涉及到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50,000元至500,00元之间,则应被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范畴;

若涉及到的总金额介于人民币500,000元至5,000,000元之间,则应被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范畴;

而当涉及到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时,则应被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恶意透支的含义是什么

在历史长河中,恶意透支这一问题一直受到谴责和反思。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持有人以非法占有的目而,超出有关法规所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继续进行信用贷款,且经过发卡机构的多次催促后仍未如期支付。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非法占地为意图;

第二,限额或期限的超越;

第三,发卡机构的两次有效催促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得到偿还。

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有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如果信用卡透支金额在五万元(不含)以上至五十万元以内的情况下,就被视为刑法中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巨大”,将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面临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能性,以及被罚款二万元以上直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恶意透支的数额包括哪些

关于恶意透支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评判标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尚未归还给发卡银行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并不包含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然而,若在收回透支款项本金之后,对于未能收回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则应被认定为违法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已经全额归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及其利息,那么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对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事例,如果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全额归还或存在其他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可以考虑不予起诉;而在一审判决前能全额归还的,则可免于刑事处罚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未还清的信用卡欠款总额,不包括银行收取的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透支金额在5万至50万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50万至50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超过500万的则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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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诈骗数额认定不应包含利息<br/>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司法解释的颁行,明确将原先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予以排除,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否包括透支的利息。<br/>笔者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被告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在1万元左右、或10万元左右、或100万元左右,即常称的“坎上坎下”这种情形,作为辩护律师,认定利息不能计入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不失为辩护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能将利息从恶意透支数额中剔去利息数额,将影响到法定刑的降格适用。因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br/>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这里就涉及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适用问题。<br/>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对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br/>一种观点认为,透支利息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中,控方大多主张此观点。<br/>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并没有将利息也予以排除。如果说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利息,那么司法解释在做列举式的规定时,必定要将利息这最重要的一项列举出来,而不会采用省略的概括方式,利息是银行的正当营业收入,还本付息符合通行的社会观念。<br/>但笔者认为,利息不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之中。理由如下:<br/>1、从性质上讲,信用卡银行利息表现为计算价值形态,具有不确定性。<br/>利息是银行按一定的利率,以本金为基础,根据透支时间进行计算的,这部分称之为利息。从性质上看,利息是一种计算出来的价值形态,是一种计算财产。<br/>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客户与银行之间是信用卡合同关系。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给客户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客户根据信用章程规定,进行信用额度内的透支使用,银行给予一定时间的还款免息期,逾期后发卡银行开始计算利息。从本质讲,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但利息与本金并不是相伴相生的。在信用卡的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后,如果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偿还全部透支消费本金的,则并不产生利息;但如果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或全部偿还透支消费本金的,那么银行就会收取相应的利息。<br/>2、信用卡“银行利息”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体对象。<br/>从民事契约的角度而言,信用卡持卡人向银行支付消费的本金和利息,天经地义;但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依据本金孳生出来的利息,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br/>3、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br/>信用卡诈骗罪,就要紧扣“信用卡”的特征来分析。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如一万,五万,十万,不等;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帐、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如此,利息是否计算,客观上均不能成为被告人诈骗的对象,被告人主观上对银行计算的利息也不具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六条<br/>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br/>4、从法律规定看,信用卡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诈骗数额,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指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二是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br/>这里,在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时,司法解释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时用了一个“等”字,从文义解释,是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所谓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体到各银行在称谓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包含有以下几种:<br/>1、年费;<br/>2、换卡工本费;<br/>3、换卡手续费;<br/>4、卡片升级费;<br/>5、利息;<br/>6、滞纳金;<br/>7、预借现金手续费(取现费);<br/>8、调单费;<br/>9、外币交易结汇;<br/>10、补制对账单费;<br/>1、超限费(超额金);<br/>1<br/>2、重置密码费;<br/>1<br/>3、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br/>1<br/>4、开具证明手续费;<br/>1<br/>5、溢缴款领回手续费;<br/>1<br/>6、账户管理费;<br/>1<br/>7、分期付款手续费。<br/>综上可知,利息毫无疑问是发卡银行收取费用中的一种。<br/>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在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时后缀“等”字,应当理解排除利息;在理解适用时,应当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即使出现公诉方与辩护人对此的含义、范围因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时,也应当依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认定恶意透支诈骗数额时采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利息不归入诈骗数额。<br/>5、数额认定时应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br/>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是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发卡银行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犯罪危害后果要素,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对待。<br/>刑法给予保护的方式应当是将此损失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同时,根据刑法<br/>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民事法律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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