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能批准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核准权力归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常而言,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特定法律条件,例如没有潜在逃逸风险、不会对后续侦查、起诉或审判造成干扰以及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等,则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审批机构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几个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由法院、检察机构抑或是国家安全保卫部门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所能持续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之久。
相应地,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未能被发现应负刑事责任或因取保候审期限已过而应予解除该项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务必及时进行取保候审的解除工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害。《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核准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掌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法律条件,如无逃逸风险、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且不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时,可申请取保候审。审批机构将依据案情决定是否批准。此举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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