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手段,其本质并非终结性的刑事法律制裁措施,而是为了确保嫌疑犯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同时也能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所采取的临时性刑事强制措施。
若是在后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定其并无罪行,则可以理解为本案并未对嫌疑人科以任何形式的罪责或指控,这主要由于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依法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断定为罪犯。
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则仅仅是在案件的调查展开期间、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审理时,甚至是在法庭对此案进行审判活动的阶段执行的一种特殊手段,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得出了被告人有罪的确切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确保嫌疑人权益与社会稳定的临时措施,非定罪手段。若审理后无罪,嫌疑人不承担任何罪责,这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取保在案件调查、审查及审判期间执行,不预设被告人有罪。简言之,它是在刑事程序中,为保证嫌疑人权利和程序公正,而采取的非定罪性质的临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否能离开本市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批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必须严格遵循下列相关条款:
首先,必须得到相应执行机构的批准后方能离开发起之地;
其次,倘若实际居住地点、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等有任何改变,则需在24小时之内通知并报备给该机构知晓;
再次,必须在传唤时立即回应,不得逃避;
接着,不能采取任何激进或不当手段干扰证人如实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是相互串通隐瞒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机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已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性要求。首先,已缴存的保证资金将会被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须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公开承认错误,再次筹备保证资金及提出担保人,或实施监视居住或变更为逮捕等强制措施。此外,若发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对现有罪行与之合并考量处罚。针对新罪行的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推进。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其本身并非最终的刑罚裁决。因此,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在这一阶段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能随时接受传唤,否则将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确保嫌疑人权益与社会稳定的临时措施,非定罪手段。若审理后无罪,嫌疑人不承担任何罪责,这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取保在案件调查、审查及审判期间执行,不预设被告人有罪。简言之,它是在刑事程序中,为保证嫌疑人权利和程序公正,而采取的非定罪性质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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