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若该项债务被认为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那么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有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这就将被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面给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类型。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答复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我们无法启动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然而,当离婚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出现之后,无过失方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况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一)重婚事件;
(二)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的同居关系;
(三)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
(四)长期对配偶进行虐待或遗弃;
(五)具有其他足以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重大过错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在婚姻关系中可能涉及到的损害赔偿类型。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人身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假设一方当事人对其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伤害并因此引发人身损害,那么在决定离婚之时,无过失方有权提出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申请。
2.精神损害赔偿:
若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诸如重婚、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的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配偶等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走向崩溃,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无过失方不仅有权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还可同步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判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债务归属判断上,必须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考虑。总的来说,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通常被认为是他们共同负责处理。如果这些债务是为了实现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那么它们通常会被确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借取的债务远超过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否则它将被视为个人债务。除此之外,当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协议并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归各自所有时,任何一方在外面所欠下的债务,只要相对方知晓这个约定,就应该用他或她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若用于家庭日常需求,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一方证明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实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以及未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则该债务视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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