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哪个科
取保候审乃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之决定,可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各个阶段予以实施。在检察院内部,通常由侦查监督部门承担此项职责。
然而,该部门的具体称谓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略有区别,但通常被称为公诉科或者侦查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有谅解书可以判实刑吗
关于取保候审制度需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那些遭到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实施逮捕措施的人员采取的,旨在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的强制手段之一。
这种强制措施包括了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同时还要签发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有关人员能随时接受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部门的传唤和询问。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意味着将被判决宣告缓刑。
如果符合刑法所明确设定的缓刑适用情况,那么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另外,尽管积极赔偿受害者、获得受害者谅解并非申请缓刑的必要前提条件,但这无疑会提高宣告缓刑的概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会不会收监
在接受了取保候审之后,若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对事例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将其收监,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过许可擅自离开居所地所在的城市或县级区域,亦或是试图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等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的境况。此外,检察机关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若是经审查发现事例涉案情节恶劣,当事人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已经不再适用,或者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逮捕的,也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从而导致当事人被收监。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事例的基本情况并无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重新收押的。
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依法决定的,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实施。在检察院中,这一职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取保候审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通过该程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暂时不被羁押,等待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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