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在看守所受刑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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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强制猥亵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将会在法院裁判正式宣告之前被关押于当地的看守所内,这属于司法程序中的合法羁押过程,不应被理解为是遭受刑罚的表现。只有当法院经过慎重且全面的审理之后,依据实体法确认被告确属有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启动对其处以刑罚的实施步骤,此环节包括并可能涉及到有期徒刑、拘役等各种形式的惩罚处罚手段。
强制猥亵罪在看守所受刑罚吗

一、强制猥亵罪在看守所受刑罚

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被告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生效之前,将被依法关押于看守所中,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并不属于正在接受刑罚惩罚的状态。当经过法院审理后证实其犯罪事实成立,那么便会开始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这其中可能包含有期徒刑拘役等具体惩罚措施。实际上,在被告被关押于看守所这个阶段内,正是他们等待法庭最终宣判以及刑期执行的关键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强制猥亵既遂判多久

关于实施严重猥亵违法行为者,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倘若此类不法行为是以群体形式进行,或是在公共场合众目睽睽之下公然进行,或存在其他恶劣因素,则将面临更为严苛的法律制裁,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若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在公共场合有恶劣行为,那么判刑也会更加严厉,至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严重猥亵案件,将按照上述两种情况高出一个档次进行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制猥亵罪获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对于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罪犯,若其罪行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在量刑环节确实可能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仍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此过程中,亲属的谅解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点。然而,判决结果还会受到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等情节同样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强制猥亵罪获得亲属谅解后的判决,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实施强制猥亵的被告将被依法关押于看守所,此阶段并非刑罚执行期。一旦法院确认其犯罪事实,将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或拘役。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处于等待宣判及执行刑期的关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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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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