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案件中,无论是作为主谋者还是协助犯,都必须承受法律正义的严厉惩处。主犯通常要背负主要的刑事责任,而协助犯亦应根据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就协助犯而言,法律并不会因其犯罪情节之轻重、作用之大小及是否有悔改之心等因素而有所偏颇,而是严格依据量刑标准予以定夺。若是协助犯在整个案件当中只是起着次要或支持性的辅助角色,那么他/她便有可能被判为从犯,进而依法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行贿罪主体方向一般大众开放,适用于没有特殊限制的广泛群体。在主观层面上,行贿犯罪存有明确目的性,故意实施,而非无意为之。其主要针对客体,即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及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被收购性质;同时,也对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威胁。在客观现实中,这种行为又具体体现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当经济利益,并以此向国家公务人员施加物质诱惑的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哪些
行贿罪在主观要件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亦即被告人必须明白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本质,乃是以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出让作为交换,以期获得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与影响力,从而为他们个人或所属单位谋求非法的或者虽非非法但违背道德或行业规定的权益。
换言之,被告人必须在主观层面具有明确的意图去追求这些非正常的利益,这种意义上的“不正当利益”不仅仅涵盖那些通过触犯法律法规所得的利益,还涉及到对现有政策、规章制度的违反所带来的收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行贿人的动机并不会影响到行贿罪的成立与否,无论他是出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还是为了亲朋好友等第三方的利益而进行行贿,只要他在主观上存在着上述的故意以及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的罪犯。
贿赂罪案件中,主犯、协助犯均受法律严惩。主犯承担主要责任,协助犯据角色承担次要责任。法律公正定责,不论情节轻重、作用大小或悔改之心。若协助犯仅起次要辅助角色,或可获从轻、减轻甚至免罚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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